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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谈“协商民主制度”:民主实践创造民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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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报告中谈及政治体制改革时指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胡锦涛强调,“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

  对此,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家刚接受中国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民主是有条件的,但实践民主是无条件的。继续推进选举民主的实践、大力发展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明智战略选择。”

  记者了解到,“协商民主”概念的广泛使用始于20世纪90年代。“综合地讲,‘协商民主’是指自由平等的公民,基于权利和理性,在一种由民主宪法规范的权力相互制约的政治共同体中,通过对话、讨论、辩论等过程,形成合法决策的民主形式。”陈家刚告诉记者,“协商民主”既能够较完整地体现民主过程的主体间平等、公开利用理性、公开对话和辩论,以及权力制约等,而且还能够在中国政治实践中更有效地推动政治发展。

  资料显示,“协商民主”的提出并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最早可以追溯到2006年党和国家的文件或理论表述中。

  这一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2006年)中明确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理论界将这一论述概括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这是第一次我国较为正式地提出“协商民主”的思想。

  一年之后,《中国的政党制度》(2007年)白皮书对“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作了进一步的概括。“协商”与“民主”成为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中推进我国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重要形式和载体。

  胡锦涛在2009年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

  胡锦涛强调,坚持通过充分协商增进共识、凝聚力量,对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对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充分调动各方面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陈家刚看来,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论断,这“不是心血来潮,而是在党和人民在理论创新、实践探索经验基础上深思熟虑的结果,是党深入思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

  在执政党的政治报告中提出“协商民主”,陈家刚说,这一方面是对人民政协在我国革命与建设过程中作出的重大贡献的高度肯定,另一方面意味着将人民政协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正如胡锦涛所指出的,“必须坚持把人民政协事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部署和推进。”

  更为重要的是,“当前,社会结构越来越分化、人们的价值观越来越多元、群众的利益诉求也越来越多样,群众的参与热情也越来越高,各种矛盾、冲突也日益显现出来。”陈家刚认为,“如何更好地加强制度建设,构造规范的制度渠道,引导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合理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科学民主做出重大决策,是党和人民面临的共同挑战。”

  因而,采用协商民主的形式,可以有效地应对上述挑战。“协商民主能够通过对话、讨论等过程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通过鼓励积极的参与、表达与倾听培养公民宽容和妥协的公民精神,通过协商共识促进立法而有效制约行政权力的膨胀,通过强调公共利益而矫正个人主义和自利道德倾向。”

  陈家刚着重表示,提出“协商民主”同时也应注意到,避免将西方的协商民主与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相混淆,否则,一方面不利于我们分析批判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忽视其他各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政治实践,不利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建设和发展。

  陈家刚说,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道路的选择,必然是以思想解放、观念转变为先导,以意识形态的完善和发展所推动的政治发展;必然是一种将党内民主、人民民主、基层民主、社会民主结合起来,而非单一强调某一方面的要素,是将民主价值、民主制度、民主机制和程序,以及民主意识、民主精神有机结合起来,而非片面理解的政治发展;必然是在民主的实践中创造民主条件的政治发展。“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公民文化素质低、传统封建专制及宗族等消极因素的存在不是拒绝或延缓民主的借口。民主的条件是在民主的实践中创造的。”陈家刚告诉记者。(记者 傅阳)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14日 00:05 来源:中国网 编辑:白世康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