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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彰显人民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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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最深刻的涵义,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在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人民主体地位主要是从“社会财富创造”、“社会利益分享”、“国家政权运作”、“国家权力监督”等四个方面彰显出来。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共产党的一个最为重要的创新理论———科学发展观,不仅成为统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更因此而确立了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体地位。根据中央对科学发展观内涵的解读,“以人为本”就是将人民群众当作社会主体,视为社会的真正主人。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牢牢把握“八个必须”的基本要求,并使之成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信念。其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列为“八个必须”之首,彰显出党对“人民主体地位”的自觉与主动,从而进一步深化全党对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理念的认识。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15日与中外记者见面时,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说:“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就充分强调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因此,我们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进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那么,怎样才能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又如何在实践中彰现人民主体地位呢?

  在社会财富创造中彰显人民主体地位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首先要彰显人民在社会财富创造中的主体地位。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只有人民,才是历史的真正创造者。人民群众作为社会财富创造的主体,其主体地位从三个方面体现:人民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人民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人民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正如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15日与中外记者见面会上所说,“我们的人民是伟大的人民。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人民依靠自己的勤劳、勇敢、智慧,开创了民族和睦共处的美好家园,培育了历久弥新的优秀文化。”

  在社会财富创造中彰显人民主体地位,首先要承认人民在社会财富创造中的主体作用,并坚信:只要有了人民,什么人间奇迹都能创造出来。应该说,中国的改革开放,就是在相信人民群众的基础上开展起来的。其次,要积极提供人民创造社会财富的机会,说得直接一点,就是让“主体”能够很好地就业,找到能够发挥自己聪明才智的最好平台,从而为创造财富提供条件。当前,我们为落实“兴国之要”而实施的经济转型战略,必须把解决就业问题作为重要的内容。最后,必须有效激发人民群众创造历史、创造社会财富的主动性、积极性。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相信群众,坚定不移地依靠群众,把人民当作一切事业的成功之本。从而把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力量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来,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胜利。

  在社会利益分享中彰显人民主体地位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关键在彰显人民在社会利益分享中的主体地位。换言之,人民只有公平地分享发展的成果,其主体地位才能真正落实。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的生产力获得了长足发展,社会结构和阶级阶层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随之而来的是社会利益关系也呈现出利益主体多样化、利益差别扩大化、利益矛盾复杂化等一系列新的特点,这为人民群众成为社会利益分享主体带来种种困扰,也一定程度挫伤人民群众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始终关注人民正当的利益诉求,真正确立人民群众在利益分享方面的主体地位,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一句话,坚持人民在利益分享中的主体地位,就必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委员第一次集体学习上所强调的,“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要彰显人民在社会利益分享中的主体地位,就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承认利益差别,并努力抑制利益分化过度。在发展过程中,人民主体间产生差距是一个必然的现象,要做到利益分配绝对公平是不可能的。但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兼顾到公平。二是建立和健全科学、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要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加强宏观调控,统筹协调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城市与农村、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个人集体国家等之间的利益关系,尽可能达到利益相对均衡,促进共同富裕。三是建立和健全利益表达机制,要通过社会管理制度创新,为广大人民群众搭建起利益诉求表达的制度性平台,如领导干部接待群众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信访制度以及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协商谈判制度、公民投票制度等,建立和形成各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在国家政权运作中彰显人民主体地位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要彰显人民在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中的主体地位,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自己的根本利益。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把人民当作国家政权运作的根本,把人民在国家政权中的主体地位的确立作为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特色。

  彰显人民在国家政权中的主体地位,不仅是通过宪法将其主体地位予法律上承认,还要通过建立起健全的民主制度予保障。当然,要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的实现,还得进一步让人民参与到国家权力运作中来。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应该不是名义上的,而应该真正地当家作主。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比例,降低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让人民更多地参与到国家大事的决策中来;就要强化基层的民主自治,实现政府管理和基层民主有机结合;就要大力推进党内民主,并以党内民主促进社会民主;就要强化主体行为的法律意识,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在国家权力监督中彰显人民主体地位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要彰显人民监督国家权力运行的主体地位。在人民民主的国家里,人民对国家政权的运作,是将手中的权力委托执政者实施,通过执政者对国家权力的运行,实现人民权益的最大化。但是,权力的运行过程中必须有严格的监督,方不致产生腐败。作为国家权力的真正拥有者,人民有权利和义务对执政者实施监督。如人们形容的,人民群众的监督,无疑是天底下最广阔的范围。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而要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加强人民对权力的监督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对此,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彰显人民对国家权力运行的监督主体地位,要抓住三个重点:第一,强化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对权力的监督中来,让腐败分子在众目睽睽下无所遁形;第二,完善权力运作的民主公开平台,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看到权力在阳光下运作的全过程;第三,建立人民群众监督的保障机制。要尽快制订群众监督保障条例,从法律上使人民监督走上法制轨道。

  马克思、恩格斯曾说:“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人民日报》的一篇评论文章中说:“我们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更好地造福人民,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出现了145次的‘人民’二字,标注出我们党执政为民的红色基线。”进而言之,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则是我们应该把握的十八大精神的精髓,也是我们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而只有坚持了人民主体地位,才能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也才能真正落实“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人民共享”的科学发展观。(作者傅治平 单位:海口经济学院人文与经济研究院)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7日 19:10 来源:海南日报 编辑:焦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