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1 1 1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评论⑤:民生和社会领域立法亟须提速

共产党员网 打印 纠错
微信扫一扫 ×
收听本文 00:00/00:00

  社会建设相对于经济建设滞后,这是世界上所有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都会遇到的发展瓶颈,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期,当然也会受到这个问题的困扰,只有尽快补齐社会建设这块“短板”,整个国家才能走上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道路。所以,社会建设在我国“五位一体”的小康社会建设总布局中占据着中心地位,重要意义不容忽视。

  但与社会建设迫切需要相对的是我国社会领域立法的不足,当前社会建设和管理的大多数问题还主要靠政策推动,影响了社会管理的确定性、协调性和统一性。根据2011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8月底,我国制定社会法方面的法律18件,仅占全部有效法律的8%。2012年,全国人大加快了社会领域立法步伐,连续审议通过了出入境管理法、军人保险法和精神卫生法3部法律,但这显然还未能从根本上改变社会领域立法总体落后的局面。

  我国社会领域立法的主要问题表现在:立法数量不够,缺项有待补齐;立法质量不足,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现实需要;制度规范层级较低;公共投入少,保障水平低等。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社会立法的滞后必然会制约社会建设的脚步,因此,通过立法和法律的修订完善推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法制化,仍将是未来一段时间我国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因此,从立法上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从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增进福利上寻找突破口,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加快民生和社会领域立法要从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出发,健全和完善教育立法,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从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出发,健全和完善劳动立法,促进就业,保障工资集体协商,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出发,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立法,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从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出发,制定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通过预防、治疗和社区保健服务来达到和保障居民的基本健康水平。

  在社会领域立法中尤其不能忽视的是社会管理的法制化。十八大报告要求“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加强社会管理法律建设。

  近年来,为了解决我国社会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不科学、不适应、不协调、不可持续等问题,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已经成为我国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2011年7月,中央和国务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随着全国各地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全面推进和不断深入,一些好的做法、成功的经验需要及时总结提炼上升为法律,一些在社会管理实践中暴露出来的法律制度上的不足需要及时弥补,一些体制、机制、制度上的障碍也需要及时破除。总之,社会管理亟须从政策推进变为法律推进,亟须从制度创新变为法律保障,亟须把治理的工作思路引入法治建设轨道,从而实现依法进行社会管理,依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加快社会领域立法尤其需要通过建立、修订、完善社会管理法律法规,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制保障。

  总之,加快民生和社会领域立法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是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6日 10:58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焦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