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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蒂生: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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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求领导干部在对法治的认识上,更加注重法治的本体性价值;在行为模式上,更加注重法治的基础性作用。可以预见,这将是法治理念、法律知识、法治信仰以及法治自信循环往复和不断攀升的过程,构成一个由思维到实践更为完整、更为统一的领导干部推进法治的工作体系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表明,法治能力将成为领导干部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重要内容,事关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这一论断的提出,也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指明了方向。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实施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应充分履行职能作用,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上进行思考与探索,努力取得新的成效。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体现了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时代要求

  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起点,以公平正义为中心的一个逻辑推理过程。具体讲,是指人们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判断和形成决定的思想活动的过程,法治思维强调思想转变,突出党对法治的理念和态度。而法治方式作为方法论,是一种行为准则,是法治思维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是在执行层面提出的明确要求。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思想和行动两个方面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指明了具体路径,体现了加强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的时代性和必要性。

  从党的执政历程来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加体现了党的治国理念。我们党在长期执政过程中,始终并愈加重视法治建设。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党的十八大报告不仅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这一大背景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首次被写进十八大报告,成为全党上下的共同要求。法治日益受到重视的进程,体现着我们党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对执政使命的勇于担当,对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自觉,这也意味着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领导干部要做到宪法法律至上。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恰恰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理念的具体体现,应当成为各级领导干部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提升执政水平、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从推进发展的要求来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加凝聚着深化改革的法治共识。当前,我国仍然处在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十八大报告为我们明确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奋斗目标,深化改革成为中国加快发展的迫切要求。但是面对如何改革,特别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管理等领域内改革路径选择等重大课题,需要全社会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十八大报告强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改革设计了法治的最优路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则是凝聚法治共识的根本。区别于30年前的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使得有法可依成为当今时代的鲜明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伟大成就,使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项建设都基本纳入法治化轨道。从这一层面来讲,改革的成效将更加体现在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上,以切实保障改革沿着法治化的道路加快前进。因此,运用法治思维,学习法治方式应当更加成为各级领导干部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的自觉需求。

  从维护稳定的大局来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加顺应社会管理的需要。在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利益调整引发的社会矛盾大量凸显,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与此同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尚未完全树立,少数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阻碍了群众正常的利益诉求,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部分诱因。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根本。要真正做到人民利益至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将利益诉求、纠纷解决纳入法治轨道,为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法治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是领导干部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必须具备的首要能力,更是实现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的基础保障,强化这方面的能力建设,显得更加紧迫和必要。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2日 11:20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焦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