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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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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础。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有利于防止经济发展出现波动,从而实现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不同社会成员间收入差距;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发展、人民安居乐业。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公平理念深入人心,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则为社会公平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权利公平是指每个社会成员均享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机会公平是指每个社会成员都有机会参加社会保障;规则公平是指每个社会成员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所提出的要求,增强公平性是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点。构建和完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本质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保障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石,同时也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催化剂。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步明显,社会保障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保障水平显著提升,社保基金规模继续壮大,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初步形成,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更好地分享改革成果。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运行毕竟时间短暂,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城乡社会保障发展尚不平衡;一部分社会基本保障制度覆盖范围有限;社保制度整合与衔接要求日趋紧迫;不同群体间社保待遇差距明显;社会保障资金面临保值增值困惑;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较低;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基础脆弱、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推进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必须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借鉴先进国家经验,积极进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深入研究和探索,本着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配套推进的建设方针,扩大社会保障基金征收范围,拓宽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渠道,不断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发展差别,大力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和质量,解决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难题,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具体而言,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不断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创新,优化制度设计。始终坚持科学、客观、公平的原则,坚持不懈地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创新,优化制度结构和管理机制,保证其财务运转的高效率和可持续。要从宏观上掌控制度整合和保障水平趋同的进度,防止制造新矛盾和新困难。深入分析和总结国内外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建设和运行中的经验与教训,在整体上进行统筹安排,科学划分社会保障事权和支出责任,力保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不同保障项目的相互衔接,保证各受益群体权益的合理匹配。建立健全各级政府之间、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相互约束和激励机制,根据我国国情、按照公平正义的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法规,做好资格认定、基金征缴以及待遇发放等管理工作。

  统筹城乡发展,重点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正确把握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基本指导方针,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科学目标,循序渐进实现从城镇职工为主到覆盖城乡居民、从城镇为主到城乡统筹的顺利过渡。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尽快解决困扰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的难题。重点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进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探讨和研究,尽快出台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妥善解决农村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不断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救灾制度,最终建立起覆盖城乡的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使城乡全体居民能够均等地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积极进行改革和创新,扩大社会保障基金征收范围。推进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构建和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征集是关键。当前,国内外社会保障筹资的主要手段大抵有建立预算基金账户、社会保障统筹缴费和开征社会保障税等三种。在坚持社会保障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的基础上,要大胆进行改革和创新,不断拓宽社会保障筹资渠道。可考虑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有条件、有步骤地开征社会保障税、遗产税以及个人收入累进税等新税种,以弥补社会保障资金的严重不足,提高社会保障抗风险能力。与此同时,要高度重视将农民工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的现实问题,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和完善,循序渐进地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此外,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工作,保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无后顾之忧。

  坚持公正、公平原则,提高社会保障再分配调节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公正、公平原则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和精髓。我国应尝试改革当前“一刀切”的平均社会保障做法,充分考虑贫富不均的现状,将社会保障体系有意识地向低收入人群倾斜,以实现实质公平。为此,政府需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增加对社会保障的补助支出,弥补社会保险的统筹缺口;二是加大对福利性社会救济和优抚的投入。

  完善与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实践经验表明,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都离不开客观、公正的法律法规的支持、监督和引导。在深入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应结合我国当前实际,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基本法以及各种单项法规建设,强化社会保障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能和作用,最大程度地保障社会成员的权益不受侵犯。(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谢贝妮 李岳云)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6日 06:37 来源:光明日报 编辑:白世康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