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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对创新民主形式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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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创新点之一,就是提出了“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问题,这对于创新社会主义民主形式,具有“里程碑意义”。

  民主,是人类进步和追求的目标。现代民主的运行方式多种多样,但主要有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这两种民主形式,即以协商民主为重要形式的直接民主与以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为重要载体的选举民主。从世界民主的发展进程看,选举民主一直占据着民主表达的重要阵地,因为选举民主是整个民主制度实行的基础,没有选举就没有民主。选举民主以投票表达自己的意愿、通过选举来行使权利,投票的结果体现少数服从多数,从而让人民实现了对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的一种民主表达方式。协商民主是“以对话为中心”的方式,使普通民众和各界精英都能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协调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为决策和立法赋予更大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在政治实践中,协商民主作为直接民主的重要形式,它试图通过在自由宪政民主体制之中注入协商因素,在精英协商之中注入更多的“大众”因素,以此来解决民主交流和民主发展中的各种问题。

  协商民主是一种直接、高效、高质的民主形式,是一种比选举民主具有更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

  协商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界的精英凝聚智慧,共商国是。它的价值表现在:第一,协商过程体现着最直接的民主。协商的公正性保证所有发言人都可以有效参与辩论和商讨,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真正发扬民主。协商过程中既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又高度注意、尊重其他人士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协商过程体现着高效益的民主。在协商民主过程中,在表达和坚持自己意见时,各种意见的表达和碰撞、妥协和交融,一般来讲,意见会达到很快的集中和统一;第三,协商过程是高质量的民主。各种意见通过交流和讨论,智慧在碰撞中产生,每个人都期待从他人的发言中得到启示,好的建议会得到集中采纳,由此形成真理性认识。这样的协商成果必然能够为行政决策提供政策建议。仅仅从创新社会治理的现实意义上讲,协商民主是一种比选举民主具有更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

  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都是健全民主制度、规范民主形式、完善民主程序并最终实现民主价值的形式和手段,两者密切联系、不可替代

  从民主发展的趋势和我国民主发展的状况看,无论是选举民主还是协商民主,两种民主形式都是密切联系,又不可替代。它们都是健全民主制度、规范民主形式、完善民主程序,并最终实现民主价值的形式和手段。目前,选举民主作为发展较为成熟的一种民主形式,已存在于我国政治生活各个方面和各个层次之中。协商民主作为民主政治建设中重要的实践与探索,同样存在于我国政治生活的各个层次和各个环节,并与选举民主相互补充、相互支持。通过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这两种重要的形式,能够有效地推动公民参与到政治生活中去,并在参与中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政治观点。从民主实践来看,两种民主形式的运用,有利于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而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又有利于培育公民的法制意识和政治觉悟。这正如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

  协商民主在我国不仅有深厚的社会制度和文化基础,并且有广泛而深厚的政治实践基础

  列宁说:“一切民族都将走向社会主义,这是不依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但是,各个民族走向社会主义的道路却不完全一样,实行民主的形式也不完全一样,因此,在革命胜利后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类型上、形式上也不应该完全一样……每个民族都会有自己的特点”。世界民主发展的实践证明,政治发展具有多样性的模式,它不可能局限于某种单一途径,需要多种途径相互促进、相互配合来完成。从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来讲,协商民主在我国不仅有着深厚的社会制度和社会文化基础,同时有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广泛而深入的政治实践基础。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民主发展中,就不断地探索和试行人民选举与政治协商这一双重的政治民主形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高度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扩大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民主政治,探索和创建了基层自治民主以及公开听证、人民参与立法等许多新的民主形式,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形式多样、民主渠道创新。2006年2月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政协这种民主形式融协商、监督、合作、参与于一体,极大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内涵,成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这就使我国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这两种民主形式更加明确,它强调了要把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这两种民主形式结合起来,推动民主政治的协调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确认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概念,而且对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进行了全方位规划和部署,并把它当成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民主形式。这样,在我国民主发展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是我国选举民主的重要载体,它重在民主的结果,重在以投票、选举等竞争性形式,保证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协商民主的主要载体,重在民主的过程,重在决策、立法过程中,满足社会大众以及各界精英的参政要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对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形式,重在让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自治民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实践中,我们坚持协商民主、选举民主、自治民主、监督民主等形式相统一,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确保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得到最大限度地实现。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达,体现了民主协商、民主决策与民主监督的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新特点,体现了我们党在民主政治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中取得的最新成果。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就必须“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既是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内容的新拓展,也是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形式的创新。报告提出了“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才能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正如贾庆林所指出的,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方面的伟大创造,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实行协商式民主是对现代民主形式的重大创新。

  随着我国政治的发展和经济改革的深入进行,社会利益诉求必然多元化,它要求民主政治提供制度化的协商和共赢的利益表达途径。而协商民主作为一种直接的民主形式,为解决多元利益格局的复杂矛盾提供了制度平台。今天,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一定要坚持把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拓宽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渠道;有助于听取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党和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有助于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重庆邮电大学 陈纯柱)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9日 14:37 来源:重庆日报 编辑:肖志刚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