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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不断探索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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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报告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重要部署,体现了党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获得的新认识、取得的新进步。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将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自十五大以来既定的方针和目标。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的立法目标: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使“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意志。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再次确认和强调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从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高度,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明确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明确“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首次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弘扬法治精神”写入党的纲领性文件。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关于依法治国要求和精神的基础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是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根本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内在目标,又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制度动力和根本保障。如果没有法治保障,没有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我们所确定的各项改革、发展和包括小康社会建成等目标将难以实现;如果没有法治保障,没有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国家和人民取得的巨大“红利”成果和积累的财富可能得而复失,毁于旦夕;如果没有法治的保障,任由人治泛滥,特权强权盛行,“党亡政息”将可能不再是危言耸听;如果没有法治保障,私权和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将会成为一句空话;如果没有法治保障,真正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仅会徒有其名;如果没有法治保障,十八大确定的“美丽中国”只会成为“水月镜花”。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承上启下关键时期,我们必须加快法治建设的步伐,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紧紧围绕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十八大提出了一系列新论断、新思维、新理念和新要求

  我们党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已经从口号、目标和宏观的国策,细化和深入到具体的理念、行动和措施上。

  第一次提出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新论断,突出法治在国家治理、社会管理、政治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法治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其基本原则和特征是法律至上,其核心价值和根本目的是权力必须受到制约,以法律规范权力,以法律约束权力,最终实现宪法和法律统治下的以权力约束权力,从而保障公民的各种合法权利和广泛自由。十八大报告已将法治与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爱国、诚信等列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和内容。将法治的价值和作用进行如此的概况和表达,也表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集体对法治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

  进一步明确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新思维。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并不等于构成法律体系的各项法律制度已经完善。在吴邦国委员长于2011年1月24日宣布我国已“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前提下,针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不断完善、立法任务依然繁重、立法质量亟待提高的实际,报告“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的论述,为在新的历史时期,国家法治建设的重点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及相应的法学研究指明了方向,也为改进立法方式,实现更广泛的人民民主指明了新的方向和路径。

  首次彰显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新理念。目前,我国的各项改革均进入了“攻坚区”和“深水区”,伴随改革和发展的新矛盾新问题层出不穷,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不断增多,而矛盾的化解、稳定的维护、各项发展的推动,又必须通过不断的改革才能实现。改革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在中国国情下,领导和推动改革,各级领导干部的作用是至为重要的。为此,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表述,无疑意义重大。这也是引领和改变各级领导干部的执政思维方式、考核和检验各级领导干部水平和能力的新标准和新要求。

  严格规范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新要求。这一论述,也再次回答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与宪法和法律的关系,再次明确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是有机统一的关系,再次明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强调和突出宪法和法律至上,突出法律的权威性,突出法治的重要性,突出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殊权力,是“反人治”、“反特权”、“反腐败”的利器,对于改变目前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解决一定范围内存在的不重宪法和法律而重领导“想法、看法、说法”的反法治现象,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极强的现实针对性。

  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重道远。一定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依法行政、依法作为,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一定能早日实现。(西南政法大学 谭启平)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0日 11:09 来源:重庆日报 编辑:肖志刚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