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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主体地位增强党员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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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的创造活力。”“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营造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民主讨论的政治气氛、民主监督的制度环境,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再次被提到重要议程。

  保障党员主体地位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必然选择。在马克思的理论中,人的自由首先是在个人自由、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的意义上说的。每个人的自由是前提、是基础、是条件。只有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才会有全人类的共同发展,而真实的集体、共同体、联合体,则是自由人的联合。马克思的这些思想乃至具体论述,对于今天的中国共产党的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性。

  保障党员主体地位是加强党的建设的经验总结。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内民主,并把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作为己任,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奋斗。然而,长期以来,党虽然始终注意充分调动党员的积极性,特别强调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提党员的主体地位,更谈不上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了。回顾党的历史,凡是注意尊重、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的时期,党内生活就充满生机,国家和社会就充满活力。延安时期的经验与“文化大革命”的教训,从正反两个方面足以证明。

  保障党员主体地位是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的重要保证。党的十八大向全党再次发出“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要求,向全社会庄严承诺:全面加强“五个建设”、增强“四自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能否完成这一伟大而艰巨的历史重任,必须调动全党8000多万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要将保障党员主体地位作为党建的核心价值取向。不断增强党员的主人感。确立、尊重、保障党员主体地位,要实现从宣言到行动、从理论上的“保障”到事实上的“保障”,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还需要艰苦的努力。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地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在党的建设方面,就是要自觉地坚持以党员为本;把握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基本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体现在党的建设方面,就是要坚持党员主体地位;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体现在党的建设方面,就是要牢固树立党员群众观点,坚持相信党员群众、依靠党员群众、尊重党员群众的首创精神。作为共产党员,应该时刻牢记自己是组织的一员,党的生死存亡与党员个人的命运息息相关,党的整体形象与党员个人的素质紧密相联。

  保障党员权益,不断增强党员的认同感。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增写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制度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第一次在章程中肯定了党员有制度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权益。党员作为党内群众的一分子,党应该维护党员个人的合法权益,关心党员的生存问题、发展问题,关心党员生活,解决党员的特殊困难,使党员能够感受到组织的存在、组织的温暖,这有利于密切党内的干群关系,有利于增强党员对基层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对党中央的认同,有利于从根本上“巩固执政地位、实现执政使命”。

  要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列入重中之重,不断增强党员的使命感。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集中体现,是发展党内民主的本质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党在这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

  一是赋予党员权利并写入党章、报告。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恢复了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关于党员义务和权利的表述方式,将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各增写为8条,特别增写了“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党的十三大至十八大修改党章时都重申了这些内容。党章明确规定,党员对党内事务有参与权,具体规定了8个方面的18项权利。并将“发扬党内民主”改为“发展党内民主”,一字之差,产生了质的飞跃,表明党对加强党内民主建设的自觉。

  二是保障党员权利并制定条例、细则。2004年9月,党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通篇体现了以党员为本建设党的指导思想,着力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条例》主体部分明确规定了对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以及“责任追究”条款,这是一个重大进步和突破。为使党员权利保障落到实处,《条例》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三是行使党员权利并健全制度、机制。完善党务公开制度,在增强透明度上下功夫,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党的十八大特别强调“增强党内生活原则性和透明度”,提出“推行党员旁听基层党委会议、党代会代表列席同级党委有关会议等做法”。落实这些新要求,是切实保障党员知情权的新举措;健全党内会议制度。党内会议是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主要平台。要从会议时间、形式、规模、内容、参会人员、议事规则等方面完善传统的“三会”制度,尤其是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委员会制度、党委的常委会制度。党的十八大提出“落实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深化县(市、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实行党代会代表提案制”;坚持差额、直选制度,在体现党员意愿上下功夫,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在指导思想上进一步强化选举人意愿不可违背、党员民主权利不可侵犯的观念;在具体操作上进一步确保选举人意愿的自主实现。提高差额比例,扩大直选范围,确定公正公开的方式方法等,不走形式、不走过场,使选举真正成为有选择的推举;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在监督领导干部上下功夫,保障党员的监督权不受侵犯。《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专设“责任追究”一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作了一系列规定。要把各条例中的条款具体化,制定公正科学的程序规制和具体有效的惩戒措施,追究影响、控制、改变、推翻选举人意愿的行为人的责任,并严加惩处,确保党员和党代会代表在行使选举权的全过程中都能够充分体现其意愿,确保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张黎明)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4日 00:29 来源:学习时报 编辑:白世康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