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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佳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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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的论断。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概念第一次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正式提出和确立。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协商民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对我国协商民主政治实践的理论升华和伟大创造,对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对于推动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必将作出有益贡献。我们要按照十八大报告的精神和部署,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把这一既顺应世界民主政治发展潮流又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民主形式建设好、作用发挥好。

  一、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意义

  协商民主的基本含义是指协商主体通过自由平等的公共协商参与决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除了具备协商民主的一般含义外,还具有不同于其他协商民主的特殊规定性,也就是在党的领导下,社会各个政党、阶层、团体、群众等,就共同关心或利益相关的问题,以适当方式进行协商,形成各方均可接受的方案,作出决策或决定,以实现整体的发展。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伴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和成长而不断发展完善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根据当时的国情与环境,提出了“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主张和长期与党外人士协商合作的理念,并进行了“三三制民主政权”建设,这是协商民主思想的萌芽和雏形。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人探索新民主的实现形式,在理论上阐述了中国为什么要协商、怎样协商、协商什么、在哪里协商、协商的目的等问题,实践中构建了协商民主的运作平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中国协商民主运作提供了制度保障。第一届政协全体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协商民主这种新型民主形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改革开放新时期,党的十三大提出了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构想,把协商从政治领域扩展到整个社会生活领域,从国家层面的协商扩展到地方性的、基层群众组织,实践中形成了民主恳谈会、听证会、社区议事会、网络协商等基层协商民主形式。中共中央先后出台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对协商民主的概念、地位、制度乃至具体运作问题等,进行了比较明确、系统的阐述,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基层等领域的协商机制和实践也在不断丰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思想和实践得到进一步发展。党的十八大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概念和理论的重要阐述和部署,标志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正式确立。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特色缘于其生长的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文化传统。社会主义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制度最集中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为贵”以及政治需要协商的政治文化传统,孕育了协商民主求合作、达共识的政治价值诉求和多领域多层面的协商制度机制。具体体现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是开展协商民主的最大政治基础;吸收各方意见、集中各方智慧,使决策和举措更加科学、合理,是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特点;团结尊重和谐,是协商民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协商民主的重要保证。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不断发展,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第一,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途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能够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有利于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体现广泛性。中国协商民主的主体涵盖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别和各方面人士,能够围绕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广开言路、广求良策、广谋善举,使个别的、分散的意见、愿望通过协商渠道得到系统、综合的反映。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包容和吸纳各种诉求,体现包容性。协商民主坚持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原则,蕴含了合作、参与、协商的精神,既反映多数人的普遍愿望,又吸纳少数人的合理主张,既听取支持的、一致的意见,又听取批评的、不同的声音。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体现真实性。协商民主是一种参与决策的民主形式,既有制度化的协商民主渠道,也有网上论坛、民意调查等非制度化的渠道,关注人民在民主选举、民主监督之外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过程,郑重、灵活、真实、有效。

  第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是紧密相连的。有助于促进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价值理念的实现。协商民主以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中心开展协商、讨论,协商主体在平等、自由的前提下为公共决策建言献策,协商过程本身就在体现、维护和实现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有助于促进社会群体的利益协调。协商民主注重民主的实质,以承认利益多元为前提,主张协调各方利益,谋求社会和谐,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结构的多元化特点和利益群体政治参与的迫切需要,在建立健全社会公共协商机制、平衡整合各阶层利益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有助于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协商民主在对重要问题特别是与构建和谐社会密切相关的民生问题的讨论中,能够深化认识,消除误解,增进理解,形成各方都易接受的方案,最充分地调动社会各方面人士的积极性、主动性,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中智慧,凝聚力量。

  第三,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环节。参与公共决策,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协商民主的固有属性。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然成为党建立科学民主决策体制机制的重要一环。有利于完善人民畅通表达意愿、参与政治的良好机制,进一步体现执政党对人民意愿和人民权力的尊重,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有利于党和政府更深入地了解社情民意、把握社会动态,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更有效地实现科学民主管理。有利于汇民意、聚民智,广求善策、广纳群言,将各阶层的实际需求和各类主张进入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使真知灼见取之于民间,用之于治国。

  总之,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既坚持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又肯定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地位;既坚持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又发挥了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作用,不仅大大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而且也是对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新贡献。

  二、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中国民主政治的丰富性和当代社会的差异性,决定了中国协商民主形式和类型的多样性。不断丰富协商民主的实现渠道,加快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必然选择。

  第一,推进国家政权机关的协商民主建设。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协商和政府与社会的协商对话。立法协商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大立法实行了开门立法,建立了立法论证听证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立法,收集立法信息,尽力使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都能得到体现和表达,制定出符合公众利益的法律、政策。《物权法》的诞生,是人大立法践行协商民主的一个范例。随着政府决策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在全国各地涌现了许多政府与社会协商对话的形式,其中,决策听证会较具有代表性。它是公民参与决策的重要一环。其中价格决策听证因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举行的最多。人大立法协商和政府决策协商,是近年来我国协商民主实践的创造性发展。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着听证代表的遴选程序、数量、标准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缺乏统一的程序等问题。应当不断总结开展立法、决策协商的措施、经验,完善听证制度,健全立法、决策协商制度。要进一步调动公众参与立法、决策协商的热情,扩大参与范围,特别是对于民众普遍关注的重大立法和决策,要切实起到平衡各方利益要求的作用,让公众普遍了解到协商的意义和效果。

  第二,大力推进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协商民主建设。可以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协商民主的“开路先锋”,为我国协商民主的继续推进积累了宝贵资源,同时也是我国协商民主的重要推动力。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党际政治协商是通过两种基本方式实现进行的。一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直接政治协商,在中央层面,主要有民主协商会、小范围谈心会、座谈会等形式。二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协商,主要通过全体会议、常委会议等形式。中央关于加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文件,有力地推动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政治协商的制度化建设。在人民政协,中国共产党除了与各民主党派开展政治协商外,还与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开展协商。主要通过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和开展提案等各种经常性工作来实现。中国共产党与各党派、各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协商在实践中已经比较成熟,但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变化,还需要继续改进、不断完善。

  第三,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当前,中国已形成了以农村村民自治、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体系,协商民主是这些基层民主实践中常用的形式。在实际中主要表现为民情恳谈会、民主恳谈会、民主理财会、民情直通车、便民服务窗、社区议事会、居民论坛、乡村论坛和民主听(议)证会等形式。中国基层的民主协商以村、社区和企业为实施单位展开,每一单位所占地域面积不大、所辖人口不多,因此最能体现协商民主的包容性、平等性、公开性,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当前,基层民主协商会议召开的频率较高,但一些协商论坛流于形式,协商结果信息反馈不足,质量还有待提高。要进一步提高广大基层领导干部对协商民主地位作用的认识,使他们明确重大公共事务的政府行为,要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必须有一条与群众协商沟通的有效渠道,有一种由群众参与决策的规范程序,有一套党委领导下的专家论证、群众参与的有效机制。要制定民主恳谈会的相关办法、条例,扩大群众参与范围,明确各类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全面规范协商结果的表决及其实施情况,使民主恳谈会的各个阶段都尽可能处于公开、公平、公正状态。

  第四,深入拓展协商民主的各种形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体不仅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各方面的代表人士,还要进一步扩大普通群众参与协商的范围。可以通过完善党的代表会议、人大会议、政协会议的旁听制度,改进群众大会、民主恳谈会、民主评议会以及群众来信来访、领导接待日、人民调解等方式,使协商渠道更为多样和丰富。另外,互联网的开放性、互动性、多样性、超时空性等特点与协商民主理论所倡导的公共协商精神有着天然的耦合之处。目前,中国网民以网络论坛、网络社区、网络社团和网络博客等为载体,将互联网技术运用到政治参与中,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产生了重要影响。国家应进一步扩大互联网的硬件设施建设,扩大互联网络的覆盖面,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公民利用网络资源进行政治参与的各项权利,建立公共信息的及时客观发布制度,建立政府和网民的对话协商制度和引导网民理性讨论制度等,促进网络协商民主的健康发展。

  第五,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协商民主要想得到长期发展,必须以制度化来保障。制度是制度化的基础,制度化是制度的常规化和稳定化。制度化的关键在于制度的实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协商民主实践得到了迅速发展,作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得以恢复和加强,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功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协商、政府与社会的对话形式越来越多,各级人大和政府越来越重视;城乡基层自治领域的民主协商越来越完善,人民参与的热情越来越高。但各种民主协商形式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制度化不足的问题。制度化不足不仅在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保障,还在于已有的政策、制度没有进入决策运作过程,缺乏可操作的程序,致使实施不足。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各种协商民主渠道的制度机制。另一方面,要加强程序化建设,通过可操作的程序设计把协商过程中形成的意见建议反映到决策中。

  三、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

  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基本实现形式。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创设的人民政协,积极参与到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这一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变革的伟大实践中,经过6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工作方法、实践模式和工作网络,有了深厚的历史基础,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人民政协已经成为实现协商民主的重要制度渠道,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基本政治制度作保障,依据宪法、党的文件、政协章程规定来开展;成为在政治体制运行中与党委、政府、人大共同构成四大班子的政治协商机构,形成了全国、省、市、县四级组织体系;把党派合作性和界别代表性有机结合起来,协商主体发展成为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9个政党、56个民族、5大宗教、34个界别,60多万政协委员的具有广泛代表性和巨大包容性的重要政治力量;以团结和民主为两大主题,既是大团结大联合的组织,又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在发扬民主过程中增进团结,在巩固团结的基础上夯实民主基础,实现了发展民主与维护和谐稳定的内在统一;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通过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职能,开展提案、视察、专题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等经常性工作,实现了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的有机结合。

  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2006年,中央明确提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党的十七大对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等职能的制度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强调“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2011年,中央进一步指出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努力方向是“研究规范在政协进行政治协商的具体运行机制,适时出台实施意见”。目前,根据中央精神,全国已经有近20个省级和副省级市党委制定了政治协商的规程或意见,明确了协商主体、规范了协商内容、细化了协商程序,切实把协商纳入了党委政府的决策程序,推进了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的着力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总体布局。应认真研究关于人民政协的政策文件与宪法法律的有效衔接,明确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法律地位。进一步研究制定规范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具体制度,对涉及政协履行职能的内容、形式、程序等作出明确界定和细化。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纳入各级党委的议事规则和政府工作规则,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日常办文办事程序,实现政协职能与党委政府工作规则和程序的有效衔接。抓好经常性监督检查,切实增强约束力,真正使协商民主制度成为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二是增强协商主体的代表性、包容性。目前人民政协由34个界别组成,组成界别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代表人士是协商主体。界别设置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协商主体是否具有代表性和包容性。目前政协的界别设置,体现了广泛团结、包容各界的特点,基本适应统一战线发展和人民政协的工作需要。但也存在与新的形势和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应当逐步加以完善。首先需要制定全国性界别设置的指导性意见,使之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阶层结构的发展变化,对现有界别进行适当调整。

  三是提高协商主体的协商能力。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着协商民主的成效。应在深入总结各地加强委员队伍建设的有益实践基础上制定出台全国性的指导意见,对委员的产生、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完善委员推选制度,改进委员产生办法,优化政协委员构成。政协换届酝酿、推选委员人选和届中人事调整时,政协党组应参与委员产生全过程,对本届委员人选特别是上届委员留任发挥主导作用。在一定范围内采取群众推荐、界别协商、组织选拔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政协委员在界别内选举产生,确保政协委员切实有代表性、责任感强、廉洁守法、有议政建言能力。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4日 05:48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李佳蕖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