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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大一号议案关注见义勇为

提交代表之一是“10·17”重大交通事故救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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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多位深圳市人大代表都提交了类似建议,《关于修改经济特区见义勇为条例的议案》成为今年深圳人大一号议案。而递交人之一正是在去年震惊全市的“10·17”泥头车肇事重大交通事故中勇救伤者、被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见义勇为勇士”称号的市人大代表黄翔。

  “见义勇为评审奖励及保障存在缺失”

  建议  成立评审委员会民间组织

  市人大代表黄翔说,截至去年年底,共表彰、抚恤见义勇为先进集体57个、有功人员2560名,共拨出抚恤、奖励、慰问、救助金3243.06万元。但与此同时,《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1997年颁布实施)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当前需要,特别是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评审、奖励、保障存在着明显不足和缺失。

  “首先是评审和认定,现在对见义勇为者的评定仅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一家单位评定,不够科学。而且‘见义勇为基金会’是民间组织,不仅其授予的‘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不足以彰显其贡献,对于不予认定见义勇为人员的申请者,也缺乏法律救济途径。其次是奖励过于笼统。没有按照对社会贡献的大小进行分类,在奖金数额上无明确规定,容易出现同样的贡献,获得不同额度奖金的现象,有违公平。”

  黄翔建议,尽快修改完善现行的条例,成立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民间组织,评审委员由来自社会各界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及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代表、市民代表组成,并实行任期制。完善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申请、举荐、调查取证等程序,根据见义勇为人员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分别由市、区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见义勇为者一旦致残便生活困难”

  建议  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给予其优先权

  黄翔还对社会保障相对滞后提出看法。“见义勇为者一旦致残,其本人及家人的生活困难往往难以解决。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见义勇为者不可能再继续工作,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见义勇为者安排工作也往往面临困难,而本为失业、待业者,其就业就更加困难。”黄翔认为,见义勇为者的致残势必给家庭带来生活困难,特别是原本就有抚养、扶养、赡养负担的,生活更加窘迫。

  “深圳作为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完全有条件充分保障见义勇为者基本权益不受损失,并让其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社会保障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上享有优先权。”黄翔说,民政部门应对不符合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见义勇为者的医疗费、康复费、误工费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予以足额补助;对无工作单位,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残,导致生活不能自理且无经济来源的,以及因其牺牲而致孤的人员,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供养,保障不低于全市同期平均生活水平。致孤的未成年子女纳入孤儿保障体系,发放基本生活费。而对有劳动能力且无工作单位的,由政府安排公益性工作岗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则应在公职人员招录、就业援助、积分入户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保障其享有优先权利。“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深圳户籍的,办理入户手续。对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误工费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凡是符合工伤、医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或者视同工伤情形的,由社保优先支付。”

  黄翔还建议,教育部门对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本人及子女给予优先就近安排入读公办幼儿园、公办中小学的权利。住房和建设部门则对住房困难的见义勇为者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在修改条例时,结合实际,(将这些保障)逐条上升为地方法律制度。”黄翔说。

  “执行力如何提高”

  建议  公开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和开支情况

  为提高执行力,黄翔还建议对包括“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负伤的见义勇为者;政府职能部门不依法落实见义勇为者权益;工作单位违法降低见义勇为者工资待遇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问责。对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的行为问责。

  而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和开支情况则要全部公开。“见义勇为基金会除了接受审计、民政等政府部门监督外,还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每一笔收入和开支都要向社会公开,不断提高基金会的公信力。”(记者 张玮)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8日 09:47 来源:南方日报 编辑:阮玉秀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