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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八闽稳健前行-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工作回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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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茶,是福建的传统优势农产品和国际贸易主要商品。2012年6月1日,《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开始施行,这是全国首个关于茶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对制定茶产业发展规划、实行茶叶质量可追溯制度、促进茶产业发展的鼓励和扶持措施等作出了具体设计,具有鲜明的福建特色。

  法规出台后,引发各方热议。相关人士认为,这一法规透露出我省对茶产业发展的重视,更体现出了有法可依的发展理念。

  立足发展所需,回应人民所盼,是本届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贯彻始终的理念。五年来,省人大常委会紧密结合我省实际,紧紧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和加快转变、跨越发展的主线,共制定法规28项,修改法规55项,废止法规24项,批准福州、厦门两市法规36项,涵盖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保、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

  一部部法规走进我们的生活,法治八闽正稳健前行。

  以全局视野发挥立法作用

  以立法服务福建发展和海西建设是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根本。近年来,“三规划一方案”相继出台,福建发展迎来了全新的历史机遇。本届省人大常委会准确站位,积极作为,以全局的眼光推动立法工作在全省发展大局中发挥作用。

  跨越发展,必须增强后劲。常委会着眼服务全省发展大局,把省委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具体的制度设计上。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航道条例》,涉及航道规划建设与养护、航道及航道设施保护与管理、航道监督检查等方面,促进航道建设,促进港口向大型化、专业化、深水化方向发展,是推动福建港口发展的重要地方性法规。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实际,适应新任务的要求,本届常委会还审议通过了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规。

  科学发展,好字当头,是全面可持续的发展。本届常委会把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环境资源立法摆上突出位置。常委会通过《关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设立了生态文明建设决策评价制度和重大决策听取公众意见制度。同时,通过节约能源条例、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等环保类法规,加强对环保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加快平潭开放开发,是拓展闽台交流合作先行先试的重要抓手。本届常委会专门成立课题组,加强立法研究,2011年完成了平潭综合实验区先行先试立法课题的研究报告,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对于平潭综合实验区特别立法权,并着手编制平潭开放开发专项立法规划。

  五年来,本届常委会大胆实践,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对有关海西建设所必要的、急需的和条件比较成熟的法规案,都及时予以审议通过,为服务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制支持。

  以民生视角促进社会和谐

  本届常委会在立法项目遴选和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过程中,优先考虑事关民生的社会领域立法项目,注重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需要出发,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五年来统一审议的法规案中,社会领域立法占了一半以上。

  近年来,频发的校园安全事故引发公众的担忧,常委会及时制定出台《福建省学校安全条例》,明确规定维护学校安全是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学校、学生、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共同责任,其中一系列关于校园安全的规定,对于保障师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曾经的城乡人口身份的不公,在工伤死亡赔偿的“同命不同价”上反映了出来。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最大的特点就是“同命同价”,即因工伤事故死亡,农村人口和城镇居民一样,享受相同的金额补偿,诠释了“生命无贵贱之分”的理念,充分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立法宗旨。

  和谐的劳资关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本届常委会制定了《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规范完善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等事项平等协商机制,对工资专项集体协商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规定。

  五年来,围绕重大民生问题,常委会还完成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革命老区发展促进条例等一批社会领域的立法,民生和民意在立法中得到充分体现,不仅维护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也提高了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以独创特色推动先行先试

  本届常委会始终注重依法推动我省的特色和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多项法规特色鲜明,敢开先河,闽味突出。

  涉台立法是福建地方立法的最大特色。2009年出台的《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是大陆第一部促进海峡两岸农业合作的地方性法规;2010年修订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明确规定来闽投资的台胞享有本省居民待遇。此外,文物保护管理、茶产业发展、科技进步、气象、邮政等条例中,或设立专章,或有专门条款涉及闽台交流合作,推动涉台事务管理迈向规范化、法制化。

  创制性立法引导先行先试。《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规定实行预告登记制度,共有林权人个个持证,开创了地方立法规范林权登记行为的先河;《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是全国首部物流业地方立法,明确应当安排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城乡规划中体现物流业用地布局;新修改的《福建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护照与身份证具有同等证明效力,为国家相关立法提供了借鉴。

  五年来,本届常委会坚持立法的福建特色,大胆探索,力求通过地方立法推动先行先试,立法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创造了新经验。

  以公开透明提升立法质量

  公开透明,是本届常委会立法工作始终坚持的原则。常委会坚持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之路,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立法效果评估等形式,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修改过程中,常委会通过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全文公布法规草案,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围绕城乡规划修改的程序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问题,举行立法听证,倾听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常委会充分吸纳各方意见,有关严格规划修改程序、扩大公众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建议转化成法规条文。

  在制定《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时,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先后召开近40场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在第八届海峡法学论坛上,常委会又专门邀请两岸著名法学家座谈讨论。同时,注重听取利益各方的意见表达,在博弈、平衡中实现更好地保护土楼的目的。如今,“福建土楼”在管理机构、保护措施、保护经费、商业经营等方面有了立法规范,保护工作实现有法可依。

  本届常委会还启动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立法效果评估活动,通过问卷调查、座谈、实地走访,并在省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福建之窗315直通车等网络媒介上开设专栏征集意见建议,为下一步启动修订工作打下了较好的基础,也促进了法规实施和地方立法水平的提高。

  五年来,安全生产条例、消防条例、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20多部与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的法规草案都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建议。(记者 郑昭)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23日 14:47 来源:福建日报 编辑:徐逍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