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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首份议案关注河道采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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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7日从湖南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议案组了解到,今年大会收到的首份议案是关于制定《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议案,由衡阳市代表团陈国华等12名代表联名提出。

  河道采砂乱象有可能卷土重来

  议案指出,我省自2011年11月起,开展了为期一年多的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整治各类非法采砂淘金船4392艘(次),查处取缔非法砂场1448个,河道采砂“三乱”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为建立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省政府出台了《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了“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的管理体制,实行“统一发证、统一收费、依规使用”原则。同时,《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也相继出台,对采砂许可、出让、资金使用等作出了相应规定。然而,还有很多县(市、区)没有按照采砂许可程序报送出让方案,有的县(市、区)专项整治时采取采砂船停采、砂石场停产等措施,但非法作业设备设施并未全面拆除,曾经的乱采滥挖现象有可能卷土重来。

  议案还指出,目前省水利厅已批复的出让河段砂石开采权出让年限均在三年以上,而《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只有两年有效期,在规范管理期限上存在盲期,且这个试行办法属规范性文件,没有处罚措施,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不能长期有效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因此,议案认为,迫切需要制定《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从根本上改变河道采砂管理混乱的局面。

  建议理顺管理体制,强化执行手段

  议案提出,制定《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应当重点明确以下内容:理顺采砂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强化执行手段。

  建议河道采砂实行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并建立“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的管理体制,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监管,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组织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各部门不得再就河道采砂管理的问题,单方面下发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行政委托实施采砂许可的规定,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议案认为,过去主管部门对于采砂违规作业者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手段,是河道内乱采滥挖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议案提出,参照有关规定,对于违章作业者可以进行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船舶予以拍卖;吊销河道生产作业证许可证等强制性手段。(记者 苏莉)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28日 11:06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肖志刚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