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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和工作需要,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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