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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郁:服务民生关爱家庭促进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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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7日(星期四)下午3时,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多名政协委员作大会发言。

  [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崔郁]家政服务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与社会和谐紧密相联,是亿万家庭关注的热点。随着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人民生活和消费水平的提升,月嫂服务、婴儿照料、养老护理等家政服务已经成为千家万户的急迫需求。据调查显示,现阶段我国约有40%的城镇家庭大概5000万户需要家政服务,而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仅1500万人,行业发展潜力巨大。发展家政服务业,不仅服务民生、拉动消费、扩大就业,而且对于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也具有重要意义。到2020年,我国老龄人口将达248亿。一对中年夫妇,要面临照顾1—2个子女和4位、甚至6—8位老人的压力,多数家庭把养老护理寄希望于家政服务上。

  目前,我国家政服务业仍面临一些问题,群众期待较高,意见也较多,突出反映在四个方面:

  一是合格家政服务员“一员难求”。我国家政服务供需缺口达3500万人,导致许多服务人员待价而沽,挑剔用户,频繁跳岗。同时,家政服务业普遍缺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率不足10%,技能水平不能满足用户要求。“找家政服务员难,找合格的家政服务员更难”是当前群众的普遍呼声。

  二是价格混乱失控。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价格指导标准,一些家政服务企业随意定价,见风涨价。一般家政服务员月工资1500元到5000元不等,月嫂的月工资动辄几千,甚至上万元,群众纷纷表示难以承受。

  三是行业监管不力。由于主体缺位,标准缺失,监管缺力,家政服务企业良莠不齐,竞争无序。一张桌子,一部电话,两三万元注册资金,就能开张营业,导致家政服务行业“佣家型多、智家型少,游击队多、正规军少,技能低的人多、专业人员少,雇主和家政服务员相互埋怨多、彼此信任少”。

  四是无专项法规可依。《劳动法》规定“家庭或个人与家庭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仅涉及由劳务派遣式企业派到“用工单位”的家庭服务人员。《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使服务人员面临自负职业伤害后果的风险。缺乏专项法规保障,家政服务业常常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无序运营。

  为此,我们建议:

  一、尽快制定专项法规。建议国务院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家政服务业行政法规,明确政府、非政府组织、社会、家庭的责任义务;明确家服公司、从业人员与雇主三方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对群众反映较多的行业准入、社会保障、市场规范等问题进行法律界定,为行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家政服务业涉及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民政等管理部门,建议明确一家为行业监管主体,避免多头管理或管理“盲区”。尽快建立行业准入机制,提高企业在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培训资质等方面的门槛。制定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加大扶持“千户百强”家政服务企业,发挥其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影响市场调节,实现“良币驱逐劣币”效应。

  三、鼓励企业灵活参保。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针对家服人员工作社会保障低、流动性较大的特点,按照“低收费、广覆盖”的原则,设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鼓励企业灵活参保,推行意外伤害、意外医疗等保险,降低从业人员职业风险,为其稳定、安全、体面就业提供保障。

  四、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目前我国家政服务的扶持政策大多针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而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占全国家政服务企业总数不足20%,政策不具备普惠性,而且附加条件较多。企业反映优惠政策像“挂在树上的苹果,看得见吃不着”。建议政府部门研究制定普惠政策,扩大扶持范围,提高可操作性,使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惠及企业。

  五、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家政服务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家庭生活质量和安全。建议政府部门加大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文明礼仪和技能培训,大力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实行“不培训不发证,无证件不上岗”,使企业规范,让用户放心,为家政服务员实现职业发展创造条件,从根本上解决“合格的家政服务员一员难求”问题。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7日 15:52 来源:新华网 编辑:白世康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