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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弭隔阂互助友爱圆和谐之梦

——“中国梦·法治路”系列述评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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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是取得和谐的支点,法治与和谐不可分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也是促使社会和谐运行的最有效机制。

  和谐,自古以来就是人们孜孜以求的理想社会状态。

  《论语》云:“和而不同。”“礼之用,和为贵。”实现和谐,必须容许存在差异,更要遵守共同的规则,也就是“法”。“法”是取得和谐的支点,法治与和谐不可分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也是促使社会和谐运行的最有效机制。

  中国梦是复兴之梦、发展之梦,更是和谐之梦。法治有助于我们消弭隔阂、互助友爱,圆每个人心中的和谐之梦。

  矛盾纠纷仰仗法治有效化解

  千百年来,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既有温馨、和谐、友爱、阳光的一面,也有各种矛盾纠纷扭结、碰撞、摩擦等错综复杂的一面。纵观历史,中国封建社会解决矛盾纠纷主要不是靠法,而是靠血缘宗法和伦理道德。

  和谐社会绝不是一个没有矛盾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矛盾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要实现这种调节和均衡就必须靠“法”。回眸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管理领域的深刻变革,不难发现,我们始终高扬着“法治”的时代旗帜。

  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在化解社会矛盾路径的选择上,让全社会形成“法制轨道内解决矛盾冲突”的共识。这是中国社会治理模式的革命性变革,是几千年政治文化的重大转变。2012年,党的十八大又进一步提出,领导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一个真实的故事发人深省。因不满“同工不同酬”,公民徐武将工作单位告上法庭,败诉后上访多年,后被强制接受精神病治疗4年多。在逃脱8天后,他被原单位强行带走再度进行精神病收押治疗。

  近年来,因上访、举报等屡屡发生的侵害公民权利的“被精神病”事件,让人们清楚地认识到,真正出现“精神问题”的是社会监督机制和解决矛盾问题的反应机制。只有完善机制,才有利于消除矛盾滋生的土壤,打破隔阂。

  人们注意到,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精神卫生法,填补了中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虽然辐射的范畴是精神医学领域,但一定程度上铲除了综合性社会问题产生孵化的“被精神病”现象。

  毋庸讳言,当前,各种人民内部矛盾仍然大量存在。“差距较大”、“障碍较多”、“有所加剧”、“日趋尖锐”……这些出现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表述显示,党和政府毫不回避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矛盾问题。

  智者当借力而行。除了为社会管理提供立法支撑外,调解、诉讼、复议、裁决、仲裁等,都已成为当今中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手段,今年政府工作报告45次提及“依法”二字,就是最有力的注脚。

  特殊群体权益有赖法治保障

  中国梦是亿万普通人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中国梦也是众多特殊人群对享有平等社会生活的向往。

  “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礼记·大同篇》中描绘的古人对和谐社会的美好憧憬,也反映出古人对特殊个人和群体的关注。

  然而,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即使是西汉“文景之治”时期,相当多的农民也不得不“常衣牛马之衣,食犬彘之食”。虽然一些英明的封建君主想实现特殊群体的利益保障,但在现实中,他们很难做到。

  社会进步,在螺旋式上升。

  回首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和政府在保障和改善特殊个人和群体的民生上从未止步,在保障他们同样享有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征途上努力前行。

  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老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2012年,党的十八大进一步强调,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

  无疑,保障特殊个人和群体权益已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特殊个人和群体权益的法律保障,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成为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环节。

  在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权利方面,我国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几十部法律法规。2000年以来,国家又相继制定和修订了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

  为使刑释解教和社区服刑人员顺利融入社会,享有平等的工作和生活权利,各级政法机关积极探索实施了一系列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模式。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推动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针对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归侨侨眷、农民工、流浪乞讨人员、艾滋病人等特殊人群和群体的立法,我国已有现行有效的法律9件、行政法规13件,现行有效的地方专门立法458件。这些立法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特殊群体的现实需求,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温馨和谐源自友爱互助

  “多难兴邦”,“艰难困苦,玉汝于成”。

  今年4月20日,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发生7.0级地震。

  在灾难面前,全社会出手相助,人民军队勇冲一线,医护人员救死扶伤,广大市民踊跃献血,社会各界捐款捐物,无数志愿者汇聚入川,在生命摧折之地传递着大爱的正能量。外国媒体评价说,越是在困难的情况下,中国社会和人民越是显示出同舟共济的凝聚力。

  慈心为人,善举济世。灾难让人最质朴的情感萌发,法律则保护和尊重人的公益心,使人内心的爱和善得到充分激发和释放,让人们更富有社会责任感。

  公益慈善事业日益受到广泛关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

  《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显示,“十一五”时期我国社会捐赠数额大幅上升,2006年社会捐赠总额首次突破100亿元,公益慈善组织快速发展,截至2010年底,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数量由2005年底的31万个增加到44万个。

  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法治护航。截至2008年10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6部法律中各有部分条款涉及到慈善的相关内容。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基金会管理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7部行政法规中对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组织规范和免税办法等制度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共出台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14部与慈善相关部门规章、270余件相关规范性文件。而社会关注的“郭美美”、“诈捐门”等事件更是体现了社会对依法规范、改革完善中国公益慈善制度的强烈愿望。

  2011年,民政部向社会发布《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引导公益慈善资源有效使用,提高公益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2012年,慈善事业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议程。

  公益慈善事业为人们拓展出一个全新的社会生活领域,法治也正在促进这一领域的不断蓬勃发展。

  只有团结友爱,社会才能和谐温馨。只有众志成城,人人才能放飞梦想。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中国梦是民族的梦,也是每个中国人的梦。只要我们紧密团结,万众一心,为实现共同梦想而奋斗,实现梦想的力量就无比强大,我们每个人为实现自己梦想的努力就拥有广阔的空间。(戴佳)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14日 10:33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徐逍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