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1 1 1

震灾凸显了协调型公益组织发展的必要

共产党员网 打印 纠错
微信扫一扫 ×
收听本文 00:00/00:00

  从古至今,灾害与人类社会如影随形,相伴相生。“灾”与“害”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灾”未必致“害”。灾害本身是自然界演化、发展的必然产物,离开了承载主体的人与社会就无所谓“灾害”。灾害的本质是自然环境对人类的破坏性影响。灾害不仅直接影响建设、民生,还会导致社会关系的变化。影响全社会的灾害,要动员全社会来治理,这不仅包括政府,也包括各种社会力量。其中,公益组织就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公益组织以社会公益为目标取向,追求不特定多数人乃至全体人民的利益。公益组织基于公益的使命与价值逻辑,会更加关怀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因此,参与灾害治理成为许多公益组织的当然抉择。在重大灾害发生的情况下,很多公益组织会积极介入。例如,今年4月20日,四川雅安市芦山县发生里氏7.0级地震,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在政府主导赈灾的同时,广大志愿者、公益组织以不同方式关爱灾区,甚至顶飞石、翻山岭,冒着生命危险紧急驰援,共同谱写了一曲抗震救灾的英雄凯歌。

  但是,我们也看到,不少志愿者、公益组织是有救助意愿然而力量、能力有限,并且是临时性地自发组织起来参与救灾活动。由于他们本身的行动具有盲目性,公益组织人员和物资进入灾区后视情况而定,处于无序化状态。加之公益组织在救援救助中功能定位不明晰,仅凭自觉、自愿与热情,从而使有限资源没有得到有效整合。另外,公益组织人员进入灾区后的后勤服务和生命安全也缺乏保证。自发民间援助活动需要协调才会有序、有效,如何使公益组织再“组织化”成为迫切的现实课题。因此,建构整合性的协调型公益组织尤为必要。

  协调型公益组织,指的是以运作型公益组织为服务对象,通过信息分享、合作平台建构、组织能力建设培训等方式以提升公益组织自身能力、合法性资源与社会影响力为目标取向的社会组织形态。

  协调型公益组织具有社会组织的一般特征。美国社会组织研究专家萨拉蒙概括了社会组织的五大基本属性:组织性、私立性、利润非分配性、自治性与志愿性。协调型公益组织除具有社会组织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其特殊表征与本质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以运作型公益组织为主要服务对象。协调型公益组织并不直接参与救灾、环保、文化发展、休闲娱乐、公民倡导等运作型社会组织服务的社会领域与社会空间,而是定位于为运作型社会组织更有效地服务于特定社会领域与社会空间提供支持、资源与发展空间。第二,在运作方式方面具有间接性。这与第一点紧密相连,正因为协调型公益组织并不直接参与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供给,因而其在运作方式上是间接地作用于社会发展。第三,在组织使命方面,以信息分享、建构合作平台、组织能力建设培训等方式提升公益组织自身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协调型公益组织通过增强运作型公益组织自身能力以更好地供给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从而有力地推动整个公益组织行业的全面成长,为推动社会建设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从本质意义上看,协调型公益组织的建立,实现了公益组织再“组织化”和有限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从而使灾害治理更为有序、有效。

  外国救灾经验表明,面对灾区灾后的混乱局面,公益组织要有效介入、有序参与,需要建构一个透明、开放、多层面、整合性的沟通协调平台。如日本阪神地震之后第四天,大阪志愿者协会联合其他公益组织组建了“支援阪神淡路大赈灾——灾区人民的市民之会”,对来自全国各地的志愿者进行协调。根据该组织公开出版的资料,从地震发生到1996年2月29日,在该组织登记的志愿者人数达11735人,有效发挥了协调功能。又如,日本“自然学校”是在阪神地震赈灾中“震”出来并不断发育、成长的协调型公益组织。其创始人广濑敏通与其同伴地震当天就赶往灾区。他们发现当时灾区现场非常混乱,于是决定将东滩小学作为活动据点,协调救灾物资供应。当时日本还没有“救灾志愿者中心”,“自然学校”的救助中心有效发挥了协调作用。实践表明,协调型公益组织是其他公益组织的重要支撑力量,对推动社会发展有积极效应,在灾害治理中具有重要价值。协调型公益组织为其他公益组织在灾害治理中遇到的挑战提供纾解管道与合作平台,为公益组织采取集体行动提供了现实基础与机会空间,从而为最大限度提升灾害治理绩效提供保障。

  当灾害过后,这些协调平台还要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有效发挥功能,关键是要推进协调型公益组织的制度化、可持续化。如阪神地震之后日本地方的“救灾志愿者中心”这种组织形式保存下来,构成地方性救灾志愿者网络。在平时作为救灾志愿者活动据点,主要对公民进行防灾减灾教育训练,加强与地方政府、公益组织以及志愿者的联系,进行救灾公益组织的信息管理等。当灾害发生时,“救灾志愿者中心”马上启动,招募、接待、培训志愿者,与地方政府协调救灾,协调公益组织之间的联系,接受媒体采访等。在日本多数地方,“救灾志愿者中心”并非实体性机构,而是由地方公益组织、社会福利协会等构成的沟通平台。一般来说,只有当灾害发生时,这些组织才共同组成“救灾志愿者中心”。而在某些地方,“救灾志愿者中心”是常设机构。如京都府2005年5月在京都社会福利协会成立了日本第一个常设性质的救灾志愿者中心——“京都救灾志愿者中心”。

  值得关注的是,芦山地震当天,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肖家河,一项由多家本地公益组织联合开展的救援行动拉开了帷幕,这就是“成都公益组织420联合救援行动”,有几十家公益组织投身其中,规模大的不过20多人,规模小的仅有几个人。据报道,四川雅安市建立了市、县两级抗震救灾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服务中心,主要职能是负责向社会组织或爱心人士到灾区开展志愿服务工作提供服务咨询,对前往灾区开展志愿服务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进行登记、核实身份、开展培训、统一配制志愿服务工作派遣证,同时收集、整理各县区志愿服务需求信息,争取和整合服务灾区群众和灾后重建工作的各种社会资源,对接重建项目,从而有效整合社会资源支持抗震救灾。

  基于对协调型公益组织价值与功能的认识,为了持久、深入地发挥其积极作用,有必要建立区域性、全国性的公益组织协调整合平台,一旦灾害发生马上可以启动起来,而不是等灾害后才临时去组建这样一个组织。

  法国著名社会思想家埃米尔尔涂尔干指出:“如果在政府与个人之间没有一系列次级群体的存在,那么国家也就不可能存在下去。如果这些次级群体与个人的联系非常紧密,那么它们就会强劲地把个人吸收进群体活动里,并以此把个人纳入到社会生活的主流之中。”可以看出,协调型公益组织是介于国家与社会的“中间层”,既是社会整合的重要力量,同时也是国家运作社会、引领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平衡国家与社会、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起中介、桥梁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由此推动的第三部门的发育使公益组织的成长成为中国社会建设的重要资源与要素。要使公益组织真正成为参与灾害治理的积极资源与主体力量,还要进行认真的探索与积极的实践,其中,积极培育并有效引导协调型公益组织显得尤为必要。(康晓强)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0日 02:47 来源:学习时报 编辑:许轲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