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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不合格党员不能简单劝退除名了事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应重视党员出口的疏通

江西奉新县委组织部 曾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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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一些地方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为减少自身的麻烦,简单地采取“一刀切”做法,对评定出的不合格党员以劝退除名方式完事。笔者以为,党员队伍建设作为党的建设一个基础环节,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高低。要贯彻落实好十八大报告关于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就必须扎实做好党员队伍建设工作,在提高党员发展质量的同时,要合理疏通好党员出口,科学处置不合格党员,绝不能一个简单劝退除名就了事。

要严格界定“不合格”标准

怎样的党员才是不合格党员,党章有着明确的规定。被民主评议为不合格的;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等等,有着明确的“不合格”界限。但是社会在发展,民主在进步,一些党员新的“犯规”动作也在不断出现,但评定规则依然是早前的,甚至是落后的,这时排除原则性的评定标准,如果还以滞后的评定标准作为新时期党员是否合格的依据,视乎显得有点不太合理。例如对于“违规上访”的规定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作为一名党员,他有向上级申诉的合法权利,但是一些地方对党员向上级反映问题,以“违规上访”论处,并以此来界定党员不合格。这种做法就很值得商榷。因此,举一反三,对于如何界定“不合格”的标准,相关职能部门应该严格建立统一、公正而且与时俱进的操作标准,既解决纯洁党员队伍、及时清理不合格党员的需要,又避免出现矫枉过正、操作不当而伤害到党员个人权利的情况。

区别对待,杜绝简单“一刀切”处理方式

科学合理地处置已经确定为“不合格”的党员,也还得继续“手下留情”,杜绝简单“一刀切”的做法,要给予“问题”党员足够的宽容和帮助。在具体操作过程当中,党务工作者要采取审慎态度开展党员“出口”疏通工作,并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不同的党员。对多次评议不合格、违规参与党章明令禁止活动且屡教不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等等这些符合劝退除名规定的党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清退除名;对平时表现较好、一时犯错的党员,经调查确属“无心违反”有关规定,且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可视情况给予为期一年的限期改正处理。要坚持以劝退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的思路,做到劝退一个,教育一片,尽最大努力教育、纠正犯错党员,防止任何形式的“一刀切”做法,让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切实贯彻到党员管理工作中来。

强化“下岗”党员的后续跟踪管理

对于劝退除名离开党内的不合格党员,不能听之任之,放任不管,相反,对于这个游离于群众和党员之间的特殊人群,要加强后续跟踪管理,防止出现“问题党员”离党后“心存怨气”散布反党言论、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等现象。要按照就近原则指派党组织成员实施一对一跟踪教育管理,并结合工作、生活实际,耐心细致地做好其教育转化工作,通过落实思想汇报、帮带责任制度等措施,确保“问题党员”心平气顺,促使其在思想上受触动,行动上能转化。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3日 17:45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燕妮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