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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为镜,浅谈法治与德治
——在即将开展群众路线思想教育实践活动前的一点思考

贵州绥阳县域名和信息管理中心 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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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在中央政治局学习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在全党开展以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思想教育实践活动。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始终都把法制作为建党立国的重要工具。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十八大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面对新世纪、新形势和中华民族五千年传统文化观念,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再次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的治国方略,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中华民族复兴梦的内涵。

法制与道德的建设状况,是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倡导“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是与时俱进的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实质就是要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把中国建设成为民主、法制、文明、进步、繁荣、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中华民主有着五千年的古代文明史,其中法律文化不乏其灿烂的耀点。法制从社会学的角度,随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随社会的变革而发展,同时法律文化的进步和发展又推动了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催化了社会的发展甚至变革。因此法制作为国家暴力工具,统治阶级利益的体现,历来就被统治阶级所重视。

早在奴隶社会,严酷“汤刑”虽占统治地位五百余年,但终因过“酷”而导致了殷商的灭亡。周文王吸取殷商“酷政”的教训,采纳周公的主张“明德慎罚,以德配天”,使奴隶社会走向兴旺,达到顶峰。

春秋战国,经济繁荣,文化活跃,学派林立,诸子鼎立,百家争鸣。以法家思想为代表的李悝、商鞅为了维护新兴的地主阶级的利益,在中国法制史上首次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李悝以“法治”思想为指导,完成了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法经》,商鞅相继完成《秦律》。《秦律》在秦国的改革中发挥了作用,取得了成功,促成了秦国的强盛,奠定秦国在六国中的霸主地位。但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在推行法家思想的路线中,把法家的“法治”思想推向极端。采用“罢黜异说,以法为尊;海内为郡县,法令由统一;事皆决于法,凡事皆有法;严刑峻法,深督轻罚”。为主要治国方略的“重刑”主义。终于导致了公元前209年7月陈胜、吴广在大泽乡的揭竿起义,天下反叛,秦王朝执政14年就短命的恶果。给后人留下了深刻的教训,即统治阶级的刑罚制度过于严酷,必将丧失统治阶级的统治。

西汉吸取秦王朝短命的历史教训,采用先秦道家老子李聃“无为而治”的政策,摒弃秦王朝法家极端重型主义,施德于民,让利予民,让百姓在战乱后修养生息,体现在法治上“务在宽厚,约法省刑”。汉初“务在宽厚,约法省刑”法律思想的确立,对当时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统治秩序的恢复和政权的巩固,起到了积极的、立竿见影的作用。到汉武帝,采纳西汉著名哲学家、经济学家、大儒学家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新儒学思想,主导“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成为中国历史上正统的统治中国近两千年的封建法律思想。这一“正统”思想对汉代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政权巩固起了重要作用。

“隋”步“秦”程,执政稍长于秦,(37年)。唐王以隋为鉴,认识到“为君之道,必先存百姓,若有损必先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唐太宗李世民君臣倡导,“礼主刑辅,守法画一”,即德治礼仪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和主导;刑罚是辅助手段和工具;力法宽平,律文简约,刑罚务求慎重;统一适用法律,不能弃法,法令不能随心所欲,朝令夕改。唐高宗李治执政时,长孙无忌等应召修编的以《唐律疏议》为主要内容的《唐律》以其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文献丰富的鲜明特色,不但卓然成就为世界五大法学之一的“中华法学”,而且对作为中国上千年封建社会的繁荣鼎盛,后人津津乐道的盛唐,强大的封建帝国,不能说没有积极的影响。

宋代是在“五代”分裂割据的特定历史条件下,通过“兵变”建立的封建王朝,其立法多以“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为目的。“崇文抑武(以陈桥兵变为戒)儒道并用,大度兼容;强调慎法,义利并用;重视经济立法。”为其基本指导思想,在这种法律思想的指导下,宋代成为我国古代历史上科学技术最发达的封建王朝。中国享誉世界的“四大发明”中三项在宋代。

朱元璋领导农民起义夺取政权后,吸取元朝“纲纪废弛,有法不依”,造成官吏腐败而丧失政权的深刻教训,集秦汉唐宋立法之长,主张“重典治国”公开宣称:“吾活乱世,刑不得不重”,倡导“以法家为主,法儒结合,刑礼并用”的立法思想。“重典治国,严刑酷法”,在夺取政权的初期是积极的,适应了明初封建专制和国家制度的发展和要求,并对封建社会后期,大清帝国前期“回光返照”式的康乾盛世也有较大影响。但这种极端君主专制制度,很快导致了酷吏横行、司法冤滥,加速了封建统治政体的腐败。

明王朝自身的腐败,促成了满清的建立和壮大,为了尽快适应和加强对汉族的统治,清初主导“详译明律,参酌时宜”,基本上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发展的源流。“参酌时宜”造就了康乾盛世。

法作为国家暴力,作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它随国家的产生而伴生,法制史也就随国家产生后的历史长河一同发展。在我国,“它”经历了漫长的奴隶社会,从不成文的“习惯法”到“成文法典”,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得到了发扬光大。“它”一方面铸就了春秋、唐宋明清的繁荣和鼎盛;另一方面由于封建法律的局限性、腐败性,也诱发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腐败和灭亡。

法制史作为传统的法律文化,是大文化范畴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我国五千年的灿烂文明中,法制始终都与我国传统的儒家文化、法家文化、道家文化有着很深的渊源,相互包容,紧密相连。历史上殷商与武周,秦汉与唐宋,乃至明清,都是用“施刑、礼法”来表述法制。至于“主与辅”的取向,则完全是出于统治阶级本身利益,维护其统治所采用的,适时的统治工具。

社会主义法制,决然不同于封建法制和资本主义法制。它一方面代表执政党和国家的意志,是国家机器运作、社会稳定、国民安宁的工具,法制本身具有“正方框”式的、不可变换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就其法律规范的主体一人而言,具有绝对服从性和不可抗拒性。在社会活动以及生活中,法律规范是公民最基本,最必须的准则。作为合格的公民,在法制这个“正方框”中,就不得越雷池半步。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体。它在规范人民享受自己当家作主、民主、民权、民生等各种权益的同时,必须对国家、社会,对他人尽自己的义务。宪法、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从各领域在规范国民行为的同时也予以国民更多的法律保护。

社会主义法制虽然有其绝对的规范性和服从性,但由于是国家机器运作工具,当然就有它必然的局限性。当代社会主义法制,秉承了我国传统法制思想,借鉴了西方一些法制成就,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现状,有其相对的广泛性,但由于我们受根深蒂固的民族传统文化的影响,儒、法、道、墨等诸子百家,无处不在地影响着现代国民的道德观、价值观,人们对道德的评价,价值的取舍,无不带有浓厚的民族传统文化特色。因此单一的法治,很难全面规范人们的行为,特别是社会生活非常广泛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等。

现代社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的今天,我们党若不能用现代的眼光,辩证的观点审视历史,尤其是法制史,就很难全面完成党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因此,我们党只有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以史为镜、以史为鉴、古为今用”,学习和借鉴先人们的成功经验,不唯“秦汉”、不唯“唐明”,结合国情、民情、世情,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在依法治国思想的指导下,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在依法治国的同时有机融汇以德治国。只有在法治的国度里,社会生产力才能获得解放和发展,只有在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的国度里,我们的综合国力才能得到增强,13亿国民的物质文化生活质量才能得到提高。党才能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纵观历史,中华民族是一个优秀的民族,是一个德、才兼备的民族。我们的祖先在以德为荣、以德为才的熏陶下,曾上千年为世界作出了杰出贡献。在今天,中华民族仍是有担当、有作为的民族,我们将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带领下,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全面提高民族素质,定能有力推动民族复兴的进程,早日实现伟大的“中国梦”!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5日 15:16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袁野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