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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10种违反党纪行为和5种处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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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反腐力度加大,带来的是官员“落马”密度提升。近年来,有一个词被高度关注,那就是“严重违纪”,意思是严重违反党的纪律。

  党的纪律是什么?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这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党纪处分条例》”)明确指出的内容。

  党纪、政纪与法纪

  人们常说的党纪、政纪、法纪,有什么区别?

  专家解释称,党纪是指党内纪律、法规,是约束党员的;政纪是指行政法规,是约束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比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法纪则是国家法律,是全体公民都需遵守的。

  如果一位党员是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则必须同时遵守党纪、政纪与法纪。对他的违纪问题也需分别处置。

  至于为什么通报措辞中会有“严重违纪”或者“涉嫌违纪违法”的区别,这要看通报文件是谁发出的,如果是中央纪委发出的,只能是处理党内的事情,不能由党的机构来判断是否犯法。在接下来的审查中,如果发现违法问题,则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党纪,包括什么?首先,党的最高纪律体现在党章中。其次,还有作为党章必要补充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其他党内规章还包括针对具体问题的制度和规定,比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等。此外,还有非常重要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违反党纪如何处分?——违反党纪的10种行为和5种处分

  《党纪处分条例》中,违纪行为共分10大类,分别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党章中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层级依次提高。而《党纪处分条例》对这五种处分适用的情况分别做了详细规定。

  例如,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方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贪污贿赂方面,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失职、渎职方面,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除了贪污腐败,今年以来中央纪委对违纪情况的通报中,屡屡出现“与他人通奸”的措辞,引起舆论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有评论称,贪官“与他人通奸”,不仅严重败坏社会道德,践踏党的纪律,而且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权色交易”,狼狈为奸,摄取社会财富,捞得更多的赃款。

  6月5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刊文称,一般情况下,通奸不违法,但党纪中有对通奸的惩戒规定。《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党员的处分实行分级管理

  在对省部级官员开除党籍的通报中,常常能看到这样的措辞,“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那么,对哪些官员的调查是需要报中共中央批准,哪些则只需报中共中央备案?

  事实上,对党员的处分实行分级管理,例如:对《中央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中所列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的副部长级以上干部,各部委、办以及属于这一级的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党组成员,国务院直属局局长、党组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报中央批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委批准,报中央备案。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顾问,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政协主席、副主席,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报中央批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委批准,报中央备案。

  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报上一级纪委批准。

  按照上述原则和规定,今年密集被通报的省部级以上官员,对他们的处分是需要报中共中央批准的。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章规定,如果要对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摘自《中国经济周刊》)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6日 15:44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编辑:白世康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