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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冤昭雪不该靠“真凶出现”“亡者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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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几乎都经过了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执行等刑事诉讼的全过程,然而依然会一错再错、一错到底。错案纠正,是否要像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佘祥林案一样,寄希望于“真凶出现”、“亡者归来”?

  沉冤昭雪不该靠“真凶出现”或“亡者归来”

  呼格吉勒图案

  案情始末: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厕内,呼格吉勒图经过该女厕所后跑到附近治安岗亭报案。

  1996年,年仅18周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4?9”女厕女尸案凶手。案发61天后,呼格吉勒图被判死刑并立即执行。

  2014年11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并宣告无罪。

  影响:被判死刑并立即执行

  偶然因素:2005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数起案件中就包括“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

  赔偿:国家赔偿申请工作暂时未进入程序,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呼格吉勒图父母提出申请后,法院将立即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并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尽快依法做出赔偿决定。根据国家赔偿法,呼格吉勒图家属可申请的国家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以及父母的赡养费等。

  追责: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对此高度重视,已经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就错案责任问题进行调查,总的原则是实事求是、有责必究、有错必罚。责任追究的情况将及时公布。

  赵作海案

  案情始末:

  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因2009年患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2010年5月5日下午,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2010年5月7日下午,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2010年5月8日下午,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影响:关押11年

  偶然因素:“被害人”赵振裳突然回家。

  赔偿: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

  追责:审理 “赵作海案”的审判长张运随、审判员胡选民、代理审判员魏新生已停职接受调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5月11日对李德领(外逃)、周明晗、郭守海涉嫌刑讯逼供犯罪立案侦查,5月13日对罗明珠、王松林涉嫌刑讯逼供犯罪补充立案侦查,5月15日对丁中秋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立案侦查。指定睢县人民检察院管辖以后,睢县检察院于6月9日对司崇兴立案侦查。

  佘祥林案

  案情始末:

  1994年1月2日,佘祥林妻子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

  影响:关押11年

  偶然因素:被“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归来。

  赔偿:累计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此前,雁门口镇政府还向他发放了2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款。

  追责:尚无媒体通报追责情况。

  司法制度向冤假错案“宣战”

  中国将建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 杜绝出事后走人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并具体提出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

  【公报原文】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终身追责会有何效果?

  杜绝出事后拍屁股走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俊海指出,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意义在于,不管多大的官员,就算你退休了,也要对决策失误承担责任。如果没有终身问责制,所有的法治政府建设都是空谈。现在有审计制度,但很多时候都是走过场。很多官员都是交叉任职,干三五年就升迁或调职,新领导没法对过去的领导追究责任。这样一来,不管新官还是旧官,都没人对重大决策失误承担责任。对于如何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不走过场,我认为应该将政府决定转化为法律规定,下一步我建议制定行政程序法或政府决策法,专门细化决策程序。

  重大决策为何要终身追责?

  问责不只应对某些眼下情形

  国家行政学院政府法治咨询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杨伟东指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在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提过,四中全会公报此次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必须要经历以上几步,否则就构成违法。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是比较新的点,“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更是第一次提到。这要求领导决策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避免出现失误,否则要终身承担责任。这有利于避免政府决策出现徇私舞弊、滥用权力等腐败问题。目前,公报并没涉及整个问责制度的详细安排,将来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细化问责制度,不仅要让问责的官员心服口服,也要让老百姓觉得问责本身是真正的问责,而不是仅仅应对某些眼下的情形,不能将官员暂时处理后再在其他岗位复出。

  两高报告向冤假错案“宣战”:要“纠错”也要“究责”

  两高报告向冤假错案“宣战”,体现了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司法理念。近年来,从湖北佘祥林故意杀妻案、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到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等,一些冤假错案引起关注。纠错本身就是进步,及时纠正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坚决防止新发生冤假错案,是当前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对冤假错案不仅要及时“纠正”,还要深入“究责”。两高报告中提出的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责任倒查、有责必究,以及健全错案发现、纠正、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就是对办案人员权力与责任的平衡。只有责任倒查、一查到底,才能让办案者心存敬畏,对案件质量负责,加强学习,及时清除不合时宜的观念。对于违反法律办理冤假错案的责任人员,应该不论时隔多么久远,都要坚决依法处理、终身追责。冤假错案不仅要及时“纠正”,还要深入“究因”。深究原因,才能查摆出问题所在,真正建立起以审判为中心,能够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办案的刑事司法机制,厘清办案理念,提升依法公正办案的能力。

  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要充分加强对刑事辩护的重视。刑事辩护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治环境和人权保障水平的重要标尺之一。让律师依法参与刑事诉讼,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对防止冤假错案件具有重要意义。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不能仅靠司法机关的“自查”,还应引入冤假错案的社会发现机制,欢迎社会和舆论的依法监督。

  红线不可逾越 禁区不能突破——冤假错案一旦发生总得有人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关于“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内容引起高度关注。代表委员普遍认为,司法人员在侦办案件时一定要戴上“紧箍咒”,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法律底线,“红线不可逾越,禁区不能突破”。

  一些代表委员认为,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考评指标,也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认为,加快纠正冤假错案意义重大,全国法院应对当事人长期不服的案件主动认真加以排查和研究。

  遏制冤假错案需“防”字为先。去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呼吁,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对办理的案件质量要进行严格把关,对司法人员的行为规范建立评判和追责机制。“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办案人员越过法律底线,酿成冤假错案。”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7日 14:49 来源:新华网 编辑:田延华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