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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省份出台细则 三类干部可能要“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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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日前下发《北京市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提出进一步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及时将那些锐意改革的干部大胆使用起来,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明确违法违纪免职等七种“下”的渠道。

  去年7月,中央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与2014年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组合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干部管理制度。“新华视点”记者梳理发现,规定印发以来,已有北京、天津、河北、甘肃等至少12个省份出台了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各地积极推出落实举措 细则强调实操性

  为落实中央精神,各地积极推出相关举措。除北京、天津、河北、甘肃等12个省份外,甘肃定西、宁夏银川等地市以及国土资源部等单位也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此外,吉林、江苏等省份的实施细则也已进入讨论或计划阶段。

  在中央和地方出台的相关规定中,比较突出的内容是完善了领导干部的问责机制,各地的细则更是根据实际情况,对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程序等进行了完善细化。

  北京在实施办法中,在问责追究中增加了“篡改、伪造个人档案材料”等情形,在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的情形中增加了“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在企业等经济实体兼职”等内容。此外,北京还在“辞职辞退”中列出了“自愿辞职”条款,为领导干部主动请辞明确了规则。

  湖北省出台的实施意见,把不适宜担任现职需要调整的情形扩充到20种,包括“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服从组织安排,跟组织讨价还价”等内容。

  此外,一些地方还把扶贫等工作的履职情况以及执行民族宗教政策情况等作为干部“下”的依据和标准。去年,甘肃省在精准扶贫中落实能上能下,对扶贫开发业绩突出的8名县委书记予以提拔重用、10名县长转任县委书记,而对考核成绩为“一般”的3个县6名党政主要领导则进行了组织调整。

  随着规定和细则的陆续落地,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处理效果已经显现。据中组部统计,截至去年底,31个省份根据规定精神,采取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方式,共调整县处级以上干部584人。

  剑指治党不严为官不为 三类干部将重点面临“下”

  记者发现,从中央规定到各地实施细则以及各地通报干部处理案例,治党不严、为官不为、违规乱为三类现象成为调整处理的重点类型:

  ——从严治党落实不力。在中央规定中补充的五条对领导干部实施问责的情形中,首条就是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专家指出,过去对下属贪腐现象“睁只眼闭只眼”、只要自己不出问题的“太平官”,在从严治党的背景下属于要“下”的对象。

  河南新乡原市委书记李庆贵在任期间,下属3名厅级干部被查处,因此被河南省委免职;湖北省地税系统去年被查出领导班子成员办公用房面积超标率超过60%,违规修建办公楼、违规配备公车等问题严重,湖北省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许建国被免职。

  ——工作不担当不作为。去年11月,位于长江中游的湖北黄石港海关卡口、箱管系统不能用或不达标被要求限期整改,然而具体负责的职能部门办事拖拉,未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导致港口外贸货物运输业务被停止,外贸企业运输成本大幅提升。黄石市口岸办、黄石港口集团两家单位“一把手”均被免职。

  为官不为、不敢担当、群众意见较大等情形,已被多地明确列入“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情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说,少数干部不在状态,为官不为,已成为当前阻碍改革创新的顽疾,群众反映突出。这类干部“下”,才能为敢为、愿为、善为者腾岗位、搭舞台。

  ——违反组织规定行为。个人有关事项填报不实、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开展封建迷信活动等违反组织相关规定行为,被不少地区列入范围。

  中组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被取消提拔资格的3900多人,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的124人。

  上海市在规范干部亲属经商中,10人被免职,10人被调岗,1人辞职,3人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

  一位省级组织部门负责人表示,过去对于领导干部违反相关组织规定,究竟是给予警告处分还是降职免职处理标准比较模糊,“现在对此类违规现象是否下、如何下作出明确界定后,对处理干部规矩意识不强等问题就有了标尺”。

  真正解决“能上不能下”问题

  一位省级组织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前对于什么干部能“上”的规定和标准相对明确,而对于什么样的情况应该“下”、如何“下”等则比较模糊,在实际工作中很难界定,“能上不能下”的情况很多。

  记者了解到,“能上不能下”是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职数长期超员、超配的原因之一。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此前缺少有关规定作为有力抓手,干部队伍“清超”工作进展一度慢于预期,影响了整个干部队伍的活力。

  中国社科院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认为,“为官不为”使政策梗阻在出台实施的“最先一公里”和落地生根的“最后一公里”,严重影响了改革效率。“能上能下”的制度是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的重要保障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只要让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干部“下”,会作为、能作为、敢作为的干部就有机会和空间能“上”。

  一些人士指出,干部被调整或免职,并不意味着“打入冷宫”,或直接清理出公务员队伍。比如中央规定中明确,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记者采访了解到,当前不少地区还在针对干部“下”的过程设置上展开探索,让干部“下”得规范、“下”得服气。湖北省黄石市明确,对于什么样的干部要“下”,主要分两个阶段来识别,第一阶段是通报、召回,“不一棍子打死”;第二阶段是整改期,如整改合格,继续履职,如整改后还达不到要求,直接免职。从去年6月以来,黄石市累计召回干部112人,其中县处级34人,科级干部78人。

  “既要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也要给有能力干事的人撑腰兜底。”一些基层组织干部认为,在推进干部“下”的同时,要增加对干部的激励和引导,强化对干部工作情形的鉴别,让纠错与容错并行不悖,切实调动干部谋创新发展积极性。(新华视点记者李劲峰、刘硕、乌梦达、翟永冠)

  干部能下 制度是根本 执行是关键

  用人导向是最大的导向。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管好用好干部。干部用好了,队伍带好了,一个地方一个部门的局面就会为之一新;干部不合格,却始终赖在位子上下不来,失去的不仅是工作的主动权,而且影响群众对整个干部队伍的信任。

  干部能上不能下,当前主要表现在对那些没有大过、没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但身居其位不谋其政、不作为、能力素质不适应的干部调整不力、制度约束乏力,缺乏有效整治措施。现实中,有的干部身居领导岗位,但缺乏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碌碌无为,贻误工作;有的遇到困难和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缺乏责任担当;有的甚至目无法纪,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重大损失。对于这样的干部,必须坚决从领导岗位调整下来,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及时进行组织处理。只有切实做到优进劣退、能上能下,才能始终保持干部队伍的蓬勃生机活力,更好地带领群众干事创业。

  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健全制度机制是根本。今天回头来看,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之所以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制度规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是重要原因。《规定》重点针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具体制度安排。一方面强调严格执行已有的干部退休制度、任期制度,加大问责力度;另一方面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情形、方式、程序等作出明确规范,不仅对那些严重违法违纪的干部进行严肃查处,也对政治上不守规矩、工作上不担当不作为,能力不适应、作风不实的干部进行组织处理,切实弥补了制度规定的短板。这对于健全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机制、增强干部队伍生机活力,必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有制度而不执行,无异于一纸空文。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执行是关键环节。从以往经验看,一些领导同志不敢担当、怕得罪人,是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重要因素。要让《规定》长出“牙齿”,就一定要强化责任担当,提高制度执行力。必须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加强督查,对执行不力、问题突出者严肃问责,形成倒逼压力。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切实负起责任,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坚持原则、敢于负责、敢于担当,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我们就一定能使《规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来源:新华视点、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30日 15:44 来源:共产党员微信 编辑:张青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