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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亮点释义(一) 如何理解关于增加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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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线访谈。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2条,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特别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使用了许多新表述,规定了一些新型违纪行为及其处分种类和幅度,体现了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和针对性。

  我们邀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参与《条例》修订工作的有关同志,对《条例》亮点内容进行解读释义。

  如何理解关于增加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定?

  主持人:今天我们邀请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纪检条规处处长陈亚新同志。陈亚新同志,您好!

  陈亚新: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解 说: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主持人:如何理解本条中关于增加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定?

  陈亚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和策略,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2016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对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出部署。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正式写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十九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对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是党内监督基础工作,抓住了这个环节,党员干部就能不犯或少犯错误;第二、三种形态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综合运用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方式,分类处置、层层防治;第四种形态体现了我们党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自提出并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来,在高压震慑和政策感召下,一些犯错误的干部主动向组织讲清问题,一些游走在违纪边缘的干部悬崖勒马,还有更多干部受到警醒,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真正体现了党的政策和策略,体现对干部的最大关心和爱护。《条例》贯彻党章要求,与《党内监督条例》相衔接,第五条新增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有利于各级党组织以党的纪律为尺子,从点滴抓起,常咬耳朵、常扯袖子,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调整、组织处理、党纪处分等手段,让党内政治生活严肃起来,不断维护党的肌体健康,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主持人:在执纪实践过程中,注意把握哪些要求?

  陈亚新:实践“四种形态”,关键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要把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严肃认真做好日常监督工作。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本人作出说明;对如实说明的予以了结,向本人反馈澄清;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要在民主生活会上把情况讲清楚、说明白,体现党内政治生活的严肃性。对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要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促使被审查人认错悔错改错;对于极少数严重违纪甚至涉嫌违法,执迷不悟、拒绝挽救的,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努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您的介绍。今天的解读释义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08日 16:25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