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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详解版)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中的传统文化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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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

  “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这句名言,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引用过的。习总书记说:“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

  “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的出处,是明代吕坤的《呻吟语·应务》。

位于河南商丘的吕坤墓

  吕坤(1536—1618),字叔简,一字心吾、新吾,自号抱独居士,明代归德府宁陵(今河南商丘宁陵)人,明代文学家、思想家。曾任山西巡抚,都察院左、右都御史,刑部左、右侍郎等职,死后被追任刑部尚书。吕坤为政清廉,刚正不阿,与沈鲤、郭正域被誉为明万历年间天下“三大贤”。吕坤著述众多,而以《呻吟语》最为重要。它积吕坤三十年心血而成,是一部语录体、箴言体的小品文集,书分内外两篇,共六卷,约数百则。《呻吟语》大体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吸纳了道家、法家、墨家等诸子百家的思想精华,具有极高的社会人生价值。

  “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出自《内篇·应物》的第九则,这一则完整的上下文是:“做天下好事,既度德量力,又审势择人。专欲难成,众怒难犯。此八字者,不独妄动人宜慎,虽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亦须调剂人情,发明事理,俾大家信从,然后动有成,事可久。盘庚迁殷,武王伐纣,三令五申,犹恐弗从。盖恒情多暗于远识,小人不便于己私;群起而坏之,虽有良法,胡成胡久?自古皆然,故君子慎之。”大意是,为天下做好事,也是讲求条件的,力量、时机、人选都很重要。而且做事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不要一意孤行,不要触犯众怒。这一点,不要说那些喜欢轻举妄动的人要注意,即使你怀着至公无私的心,做的是正大光明的事,也要特别注意,最好能够体察人情,讲明道理,让大家信从,这样才能把事情办成,效果也会长久。你看盘庚迁都,武王伐纣,哪个不是三令五申后才实行的?为什么如此慎重呢?因为对于普通人来说,他们会因为缺乏远见而不理解;对于小人来说,他们会因为利益受损而心怀不满,不把道理说清,小人就会鼓噪起大众,群起而攻之,那样的话,就算你的办法再好,又怎么能获得长久的成功呢?自古以来就是这个道理,所以君子们一定要谨慎对待。

  吕坤的道理讲得非常精彩。他所主张的,是一种刚健而谨慎的行事原则,值得每一个要做一番大事的人铭记在心。不过对于普通人来说,从这段话中最容易受到感奋的,其实还是“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这句话。从整段文字来看,它虽然不是吕坤的侧重点,却是整段文字的前提和基础,离开了“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则“调剂人情,发明事理”也就变得毫无意义了。作为整段话中最为闪亮的一句,它无疑有着巨大的价值和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司法改革,特别是谈到司法责任制时,引用这句话,就更加凸显了它的意义和价值。原因很简单,司法是一个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所以,没有哪一个行业比司法领域更需要有一颗“至公无私之心”了;而要“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则司法人员首先就要做到正大光明。

  不过,当我们把要求司法公正的目光转向中国古代社会时,得到的却是一份喜忧参半的遗产。

  这份遗产清单里有正面的部分。

  比如,历代王朝都有明确的对于司法公正的要求。先秦时期,法家思想家商鞅、韩非就有对司法公正的强调。商鞅用“壹刑”来表达任何人犯了同样的罪都要受到同样的处罚,即从适用法律的角度来表达司法公正。“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韩非则从刑无等级的思想出发,强调要做到司法公正就必须不庇护权贵人士。“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此后,历朝历代,强调司法公正进行的主张和言论,可以说不绝于耳。而历朝历代也确实采取了一些措施,促使断案官员能够提高执法的公平,秦朝对司法官的法律责任做了新的规定,对司法不公的司法官要按“失刑”“不直”“纵囚”情况加以处罚。唐太宗李世民也说过:“罚不阿亲贵,以公平为规矩。”唐朝颁布的唐律,对司法官的法律责任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其中的重点是对“出入人罪”的规定。如果司法官因为故意、过失的原因而判案失错,造成了“出人罪”或“入人罪”的结果,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基本原则是“反坐”。唐律的这一规定被后世封建朝代所沿用。

  再如,为了促进官员对司法公正的重视,历代朝廷都对官员警示再三。这种提醒和警告被写在官箴之中。古代的官衙里,都有一个牌楼,牌楼上正面书写着三个大字“公生明”,官员每次进出,这三个字都是对他们的一次教育和警示。这种提醒也被写在公堂之上。古代官员坐衙,背后是一幅海上日出的图案,海水象征着至公无私,太阳象征着正大光明。

  又如,古代确实有相当一批官员,能够坚持“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这些人就是那些清官,比如包公、海瑞、于成龙等等,他们上受到朝廷的封赠,下受到百姓的爱戴,不但被载入史册,也永远活在中国人的心中。他们是官场的清流,是中国的脊梁,是中华民族文化中最为美好而深沉的部分之一。

  但是,另一方面,中国古代社会从根本上就难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所以,中国古代的司法文化也给我们留下了一些负面的资产。

  首先,宗法制、等级制的社会性质,使法律本身规定了不同人享有的特权,所以,司法的不公从法律的制定上就已经注定了。以宋代的法律《宋刑统》为例,它明确规定了所谓“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宾,这“八议”就是对不同的特权阶层在法律上预先做出的优待,比如“议亲”就是针对皇亲国戚的种种减免刑罚的规定,“议贵”就是对三品官、一等爵以上高官的种种减免刑罚的规定。《宋刑统》并非个例,各朝各代的法律实际上都有类似的规定,只是各有说法,我们就不再一一列举了。

  而从操作来看,古代司法不公正也基本上成了常态。老百姓的谚语“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说明了老百姓对司法公正的普遍失望。而翻看古代的文学作品,司法不公也处处可见。比如《水浒》里,当林冲娘子被高衙内调戏,自己被高俅陷害,林冲却投诉无门。武松的哥哥武大郎被西门庆杀死,武松到官府首告,得到的却是官府的不闻不问。林冲、武松都非社会的弱势群体,特别是武松,他是天下闻名的打虎英雄,还在县里担任都头,但即使如此,仍然得不到司法的公正待遇。正是司法公正的缺失,使得这些安分守己的良民被逼上梁山,成为与朝廷对抗的大泽龙蛇。正像萨孟武先生所指出的,文学作品是社会生活的反映,中国古代小说描述到的司法不公如此普遍,则足见一般百姓对于官府的印象如何了。

  中国古代的司法公正与不公正都已经成为历史,但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在《水浒传》《包公案》等带有很强民间色彩的文学作品中,我们看到了百姓对于公平正义的渴望;在包拯、海瑞等清官身上,我们看到了“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的高贵人格。客观地说,在封建制的古代中国,很难做到司法公正;建设一个公平的司法环境,真正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撒进每一个百姓的心中,还要靠我们这一代人的真诚努力。

专栏: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中的传统文化智慧

专栏: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中的传统文化智慧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1日 09:59      来源:共产党员网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