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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与“上一年”的调整体现了精准科学

隋舜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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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条例近日正式出台。总体上来看,所有的改动都非常好,但在这些改动中,我个人最看重的、好中更好的是,将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情形中的“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中的“近三年”改为“上一年”。这个改动来之不易,在全面从严要求的背景下更是来之不易,凝聚着修订者对业务的精通、对工作的负责、对事业的担当。这应该会成为一个精准研究制定政策的典型案例,也会成为激励保护干部的有效措施。

  为什么要这么改?为什么应该这么改?

  一是与有关规定不一致。《公务员考核规定》明确“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拟出台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也是“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以及因受处分不定等次的,不得晋升职级”。在这些规定中,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的,不得晋升职务职级的影响期都是“一年”,《条例》中规定的“近三年”与之不相一致。

  二是政策导向有偏差。《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6〕60号)规定:“公务员受严重警告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基本称职以下等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也就是说,在影响提拔使用方面,公务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其影响期只有一年半;而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其影响期为三年。相比之下,未受处分比受处分的影响期还要长一些。

  三是影响了年度考核工作的正常进行。考虑到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后,将来至少三年内不得提拔,对干部的影响比较大,所以各地各单位在开展年度考核时,即使有的干部表现一般、能力较弱,一般也很少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导致年度考核等次的区分度不够,不利于有效发挥考核评价的鞭策作用。

  将这条规定中的“近三年”改为“上一年”,既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基本要求,又与相关法规制度相衔接,必将有效解决基层在实践操作中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27日 16:59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阮玉秀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