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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报告到底该咋把握?这些案例帮你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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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内容丰富、要求具体,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全面准确地把握和落实。本文结合一些案例,就如何贯彻执行《条例》谈一些理解。

  一、谁向谁请示报告

  《条例》第二章“党组织请示报告主体”主要解决和规范“谁向谁请示报告”问题。

  1.组织名义与个人名义

  案例:某省委办公厅法规处给厅里呈报的请示中,抬头是分管负责同志,落款是法规处。这是否属于“以组织名义向个人进行请示”,是否违反了《条例》关于“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向负有领导或者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党组织负责同志名义代表党组织请示报告”的规定?

  党组织开展请示报告时,从逻辑上可能存在四种主体关系:组织对组织、组织对个人、个人对组织、个人对个人。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组织对组织、个人对组织是合规的。请示报告是组织行为,不允许向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个人请示报告。案例中,以法规处名义给分管负责同志进行请示是否违规了?其实不然,法规处起件报批,分管负责同志代表省委办公厅接受法规处的请示,这是走组织程序的一个必经环节,本质上是组织行为。实践中许多请示都是这样逐级签批的。但不可否认,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违规现象,比如,有的党组织越过组织层级、绕开综合部门,直接向某位领导个人请示报告,要人要钱要项目要政策,认为这种方式力度大、效率高,但违反了组织原则,扰乱了正常工作程序,必须禁止。

  2.逐级与越级

  案例:某市委书记路过所在工作地的一个镇,突遇该镇发生山体滑坡,多人当场丧生。该市委书记当场组织抢险救灾。镇党委书记听说事故发生后,立即赶往现场,路上向县委书记作了报告,县委书记接到报告后也立即赶赴现场。镇党委书记到达现场后(县委书记尚未到达),发现市委书记在场,就立即直接向其请示报告救灾工作。镇党委书记的做法是否妥当?

  《条例》第六条规定,“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逐级请示报告是我们党的重要组织原则,是必须遵守的组织纪律,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党章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又如,信息直报制度也是一种因实际工作需要而建立的越级报告制度,旨在确保重大情况第一时间让更高层级党组织知晓。再如,案例中所描述的情况,事件紧急,必须临机处置,镇党委书记虽越级请示报告但并无不妥。

  3.双重领导

  案例:某市纪委将市委书记的违纪情况向省纪委作了报告,但并未抄送市委,市纪委的做法是否符合《条例》规定?

  党组织接受双重领导时容易出现多头请示报告,最后造成无所适从的问题。《条例》就此作了明确:第一,接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织,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亦即,要依据两个上级党组织的事权和领导职责划分,在请示报告时根据事项性质做到有主有次,从而实现有序。第二,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之所以要求一般应当抄送,是为了确保两个上级党组织之间信息对称。之所以规定特殊情况除外,是因为可能存在不便于让另一个上级党组织知情的情况。比如,案例中市委书记的违纪情况就不能让市委知情。

  4.归口领导、管理

  案例:某市编办主任认为,市编办接受市委组织部归口管理,所以只能向市委组织部请示报告,不能直接向市委请示报告,否则有越级之嫌。该编办主任的观点是否正确?

  归口领导、管理情形并不罕见,特别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之后,基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需要,归口领导、管理情形进一步增加。此类情形中的请示报告关系需要把握好两点:第一,从源头上来看,接受归口领导、管理单位的党组织,由党委批准设立,所以必须接受党委的领导,向其请示报告工作,这种关系并不因归口领导、管理而消失。案例中市编办主任的观点是错误的。第二,既然存在归口领导、管理关系,那么归口领导、管理的单位党组织对接受归口领导、管理的单位党组织就负有领导、管理职责,自然会衍生出一定的请示报告关系。对此,党中央专门作了规定,明确了各种具体情形下应当如何进行请示报告。

  5.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

  案例:某省高院党组拟向省委书面报告2018年度工作情况,起草工作人员小张将《报告》稿报至办公厅主任老高。老高在版记抄送单位一栏中加上了“省委政法委”,并要求小张加强对请示报告条例的学习。

  党和国家工作体制中,为了加强对一些区域、领域、行业、系统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设置了一些负责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的职能部门。比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接受党委政法委的归口指导,国有企业接受国资委的归口监督。这种情形下的请示报告关系需要把握好两点:第一,接受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的单位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一般应当抄送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案例就是此类情况,省高院党组向省委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应当抄送省委政法委。第二,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应当统筹所负责区域、领域、行业、系统内各单位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工作,归口统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总体情况、牵头事项完成情况等。

  二、请示报告什么

  《条例》第三章“党组织请示报告事项”主要解决和规范“请示报告什么”问题。

  6.请示事项

  案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规定,“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西部某省认为,该省山区集中、耕地紧张,存在特殊困难,应当充分考虑省情对政策作出调整,将25度改为30度。该省在未向党中央请示的情况下,将这一政策调整写入省委文件,是否妥当?

  《条例》分十项规定了党组织的请示事项,既回应了实践情况,充分体现日常工作中较常出现的请示事项,又重点作了引导,致力于推动党组织多请示大事要事、全局性政策性问题。比如,案例中涉及对党中央决策部署在该地区需要进行调整实施的,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条例》还从反向列举了不必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的事项,即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上级党组织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便于党组织从正反两个方面把握请示事项范围。

  7.报告事项

  案例:2017年中央宣传部向党中央呈报《寻乌扶贫调研报告》,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随后中央办公厅印发总书记的重要批示和该报告,推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改进调查研究工作。

  《条例》统筹考虑报告事项的实然和应然状态,分九项对报告事项作了规定。总的看,报告事项涵盖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情况,全面工作总结和计划,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如上述案例),经济社会发展和党建工作重要情况,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等。《条例》也从反向规定了不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事项,即具体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这是要求下级不要事无巨细都往上报,从而为上级下级都减轻负担。

  8.报备事项

  案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要求,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党中央备案。

  实践中有不少事项需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有关要求分散在法规文件中,《条例》将这些要求作了整合。《条例》列出了党组织应当报备的事项,主要包括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上述案例),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有关干部任免,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等。

  9.条条指导

  案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设专章规范请示报告工作,既明确了中央政法委向党中央请示报告什么,也明确了政法系统各单位向中央政法委请示报告什么。

  条条指导非常重要。请示报告工作中一些乱象的出现,往往就是因为条块之间的请示报告事项没有界定清楚。解决这个问题离不开条条指导,需要中央部门制定《条例》配套制度。《条例》要求,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应当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制度,对本领域、行业、系统内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工作指导,这对于《条例》落实落地、真正在块和条上都规范和加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实践中,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等中央部门已有这方面的相关制度规定。案例中,政法工作条例以中央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政法系统的请示报告事项,规格比较高,要求比较全面。

  10.制定清单

  案例:某县委办工作人员小刘花大气力梳理出了县委请示报告事项清单,如释重负地对领导说:“这下好了,咱以后每年照着这张单子干就行了,再也不用担心漏报错报了。”小刘的话对吗?

  党组织在掌握《条例》精神、明确上级要求后,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请示报告事项清单,明确主体、事项、时限等要求,并实行清单管理,确保全面及时准确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制定清单并非一劳永逸,要注意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根据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变化,对清单事项进行增减调整。案例中小刘的话并不完全正确。

  三、怎么请示报告

  《条例》第四章“党组织请示报告程序”、第五章“党组织请示报告方式”主要解决和规范“怎么请示报告”问题。

  11.请示报告程序

  案例:某市直机关工委拟向市委报告一项重要工作,班子研究报送程序时发生了分歧,工委书记说:“这件事比较重大,咱们是否先报分管的市委副书记批了再正式报市委?”工委副书记讲:“反正报到市委后市委副书记也能看见,就不用事先报了吧。”谁的观点正确?

  《条例》第四章分十条规定了请示报告程序,内容上坚持统分结合,能统则统、当分则分。对于请示报告的提出等具有较大共性的问题统一作出规定,对于行文要求、办理程序等个性问题,区分请示、报告分别进行规定。需要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关于提出请示报告的决策程序。《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者作出。必要时应当事先报上级党组织分管负责同志同意”。请示报告事项内容丰富、情况复杂,许多重大事项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以确保严肃性,也有一些常规性、操作性的事项可以简化审批程序,所以《条例》规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特别重大的事项,应当事先报上级党组织分管负责同志同意。案例中工委书记的观点是正确的。

  二是关于时限要求。请示报告事项特别是请示事项内容十分庞杂,不同事项的办理时限各不相同,短则三五天(简单明确、例行公事类事项),长则一年半载(问题复杂、需作深入研究论证的事项),很难用同一个时限要求去“一刀切”。《条例》规定,“上级党组织对受理的紧急请示事项应当尽快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当主动向下级党组织说明情况”。这对上级党组织提出了既有一定弹性、又相对明确的要求。

  三是关于文风。按照精简文件、改进文风要求,《条例》规定,“报告应当简明扼要、文风质朴,呈报党中央的综合报告一般在5000字以内,专项报告一般在3000字以内,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以通过附件反映”。

  12.请示报告方式

  案例:某市发生特大火灾,市委书记第一时间向省委书记打电话作了请示报告,之后又多次在电话中请示报告事件发展处置情况,但直到事件结束后一个月,省委始终未收到市委的书面报告。市委的做法是否妥当?

  《条例》从几个层次规范了请示报告方式。

  一是区分方式和载体。二者容易混淆,《条例》将电话、文件、传真、电报、网络等平台性、工具性、通道性的概念界定为载体。一份报告,既可通过传真传过去,也可通过电报拍过去,还可通过机要送过去,不涉密的可在网上发过去。明确载体后,就能对请示报告方式作更为清晰的界定。

  二是区分口头和书面。总的看,书面比口头更正式,口头比书面更灵活。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但后续要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案例中市委的做法不正确)。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实践中,同一事项往往会在不同阶段分别采用口头和书面方式,先口头反复沟通确认再书面行文。

  三是区分请示和报告。二者会用到口头和书面方式。从口头方式看,请示和报告均可采用当面、通话等方式,但会议方式主要用于报告。从书面方式看,报告的书面方式比请示的书面方式更为丰富,报告可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多种方式,请示则比较单一。

  四是区分正式报告和信息。《条例》针对二者的特点,明确了各自适用情形,以更好指导实践。《条例》规定,“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象和情况等,应当做到及时高效、权威准确”。此外,党组织应当统筹用好书面报告方式,坚持“一事不二报”,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上级党组织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

  五是区分上层和基层。《条例》规定,“基层党组织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可以更加灵活便捷、突出实效”。不同层级工作特点不同,越往上越重大越正式,越往下越具体越灵活,因此在请示报告方式和载体上也应有所区分,分级分类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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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2日 07:57 来源:“ 秘书工作”微信公众号 编辑:石光辉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