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1 1 1

以精准问责 促进全党牢记初心使命勇于担当作为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沈涛

共产党员网 打印 纠错
微信扫一扫 ×
收听本文 00:00/00:00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一代代中国共产党人前赴后继、英勇奋斗的根本动力。“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是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集中体现,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最重要最现实的使命担当。实现宏伟目标,完成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需要全党付出更为艰巨、更为艰苦的努力。

  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就是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发扬革命传统和优良作风,团结带领人民把党的十九大绘就的宏伟蓝图一步一步变为美好现实。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明确为《条例》的立规目的,旨在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牢记党的初心使命、负责守责尽责、忠诚干净担当,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全党推动形成建功新时代、争创新业绩的浓厚氛围和生动局面。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全面从严治党,“严字当头”的主基调必须坚持。同时,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精准把握政策,区分不同情况,做到处理恰当。要通过精准有效的问责,督促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而不是束缚干部干事创业的手脚。

  一是坚持“三个区分开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明确,要把“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具体化,正确把握干部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新修订的《条例》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并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坚持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原则,规定了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形,以保护和激发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克难攻坚的积极性,为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撑腰鼓劲,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二是坚持不枉不纵。新修订的《条例》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参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现有法规的通行做法,分别规定了从轻减轻问责和从重加重问责的情形,做到宽严相济,正确区分不同情况,精准、恰当问责,以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比如,规定对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再比如,规定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另外,《条例》第六条还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三是强化结果运用。新修订的《条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一方面,明确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纪委和组织部门通报,分别归入廉政档案和干部人事档案;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应当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充分发挥问责典型案例警示作用;要求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明确整改措施,实现以案促改。另一方面,强调要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2016年7月印发的《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但在实践中,“为官不为”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精神不振、担当劲头不够,有的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有的碰到问题往上推、落实责任往下移,出了问题简单把板子打到基层,把压实责任变成往下“甩锅”。这些问题的背后,反映的都是责任意识不强、担当精神不足。新修订的《条例》,是进一步激发担当精神的有力武器,通过问责促进各级党组织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勇于直面矛盾,增强斗争精神,苦干实干、开拓进取,知重负重、攻坚克难,坚决摒弃一切明哲保身、得过且过、敷衍塞责、懒政怠政等消极行为,以钉钉子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实际行动践行初心使命,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8日 18:19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编辑:宿党辉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