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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问答 23. 为什么要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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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决定》指出:“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人民群众通过这些群众自治组织和自治方式,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广泛参与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经过长期实践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已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最生动的民主实践。

  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事情的一项基本制度,宪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城市居民委员会是我国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是在城市基层实现直接民主的重要形式。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在党的领导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通过所设立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职工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制度,是企事业单位职工参与管理,保障自身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制度形式。

  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18年底,全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共计65.0万个,其中,村委会54.2万个,村民小组449.1万个,村委会成员221.5万人;居委会10.8万个,居民小组156.3万个,居委会成员57.9万人。全年共有27.6万个村(居)委会完成选举,登记选民数为2.8亿人,参与投票人数为2.3亿人。此外,据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2017年9月底,全国建立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制度的基层企事业工会有225.2万个,覆盖职工2.5亿人;实行厂务公开的基层企事业工会有220.0万个,覆盖职工2.4亿人。实践表明,覆盖城乡和企事业单位的基层群众自治,参与人数众多,自治领域广泛,民主实践生动,展现出旺盛的生机活力,是人民群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我国城乡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城市和农村社会管理都出现了一系列新问题、新挑战,创新社会治理已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社会治理,要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根本坐标,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现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存在不少问题,必须通过改革加以解决。城乡社区处于党同群众连接的‘最后一公里’,要把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作为贯穿社会治理和基层建设的一条红线,深入拓展区域化党建。”习近平总书记还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我们要按照党的十九大和《决定》的要求,推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通过不断完善自身的制度和治理体系,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有效地提高基层群众自治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能力和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关键在体制创新,核心是人”。要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根本在于基层党组织坚强有力、发挥领导作用,关键在于让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有效运转起来、推动基层群众主动参与基层治理。为此,必须尊重基层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探索村(居)民以及企事业单位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拓展基层协商,深化自治法治德治协同,鼓励基层群众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城乡社区建设、企事业单位管理,努力形成基层群众积极参与,各方力量共治共管、共建共享的基层治理新格局。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3日 15:43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杨安琪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