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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问答 28. 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主要有哪些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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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决定》提出,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这对于营造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决定》对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主要强调了以下3个方面。

  第一,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和人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和人权方面实现历史性进步,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决定》强调,要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应按照《决定》的要求,推进公民权利和人权保障法治化,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制定和完善保护公民权利和人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使保障公民权利和人权有法可依。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权利受到侵害时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第二,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当前我国进入发展关键期、改革深水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同时随着民主法治建设深入推进,人民群众法治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这对行政执法机关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出了更高要求。《决定》强调,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贯彻落实好《决定》的要求,就应牢牢把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一执法工作的准绳,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更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加强对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从制度机制上防止出现“选择性执法”、“倾向性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紧紧围绕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等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问题,坚持出重拳、下重手,坚决遏制这些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

  第三,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决定》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对坚持公正司法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部署深入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持续提升。按照《决定》要求,应在此基础上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谁办案谁负责、谁违法谁担责,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发挥纪检监察监督作用,完善人民检察院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及保障措施,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视和规范舆论监督,依法规范司法人员对外交往行为,坚决惩治司法腐败。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全面提升律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8日 15:59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杨安琪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