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1.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按照党中央部署,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率先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党的十九大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的重大战略部署。
2018年2月底,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完成组建。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3月23日,国家监察委员会揭牌。
2. 谁来行使监察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就是大家耳熟能详的“纪委监委”。
3. 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依据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4. 监察对象是谁?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①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②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④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⑤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⑥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5. 监察机关有哪些职责?
①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②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③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6. 国家监察有哪些优势?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实现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有利于坚持标本兼治、巩固扩大反腐败斗争成果。通过收拢五指,重拳出击,加大查处力度,不敢腐的震慑效应充分显现,标本兼治综合效应更加凸显。比如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郭海,他的违纪违法犯罪问题在改革前由多个部门管辖,监察体制改革后,全部由监委管辖,仅3个多月就办结了这起拖了3年的积案。
7. 国家监察和党内监督是什么关系?
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党内监督是对全体党员尤其是对党员干部实行的监督,国家监察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的监督。我国80%的公务员和超过95%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这就决定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也决定了实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的必然性。这种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的监督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在党和国家各项监督制度中,党内监督是最根本的、第一位的。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关键要在党中央集中领导下,以党内监督带动各方面监督,进一步完善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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