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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问答 75.如何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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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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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在“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中突出强调,要“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这是党中央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上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不折不扣落实好这一要求,对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于2016年1月正式启动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完成了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全覆盖,及时发现并督促解决了各地区存在的一大批生态环境问题,有效促进了各地生态环境质量的显著提升,得到人民群众广泛认可,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效果。实践证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建得及时、用得有效,能够推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层层压实环保责任、形成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环保合力,是我们党在新时代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

  基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部署以及督察工作需要,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明确,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中央成立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督察类型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这一规定对督察工作程序、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等作了系统梳理,完善了督察程序和规范,明确将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等内容纳入督察范畴,赋予督察组个别谈话、走访问询、调查取证、责令作出说明等必要的权限。

  推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不断向纵深发展,关键是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央规定的新要求,全面抓好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一是拓展督察内容,从单方面的督察生态环保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延伸,加强对地方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督察。二是指导督促地方建立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机制,形成国家督省、省督市县的两级联动工作新格局,促进督察制度发挥更大作用。三是提高督察针对性,从全面督察向全面督察与重点督察相结合转变,更加注重围绕中央和各省市制定的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和方案,采取更有针对性的督察举措,更多采取“点穴”式和“紧盯”式开展督察。四是突出纠建并举,从着重纠正环保违法向纠正违法和提升守法能力相结合转变,从监督式追责向追责和帮助并举转变,指导地方全面提高生态环境保护能力。五是提升督察能力建设,加大卫星遥感、红外识别、无人机、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认真总结不同行业、领域、部门的督察规律和经典案例,提高督察能力和工作水平。党中央特别强调,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严禁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一刀切做法,这是党中央从及时总结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的经验教训中明确提出来的,在今后的相关督察中应一体遵循而不能再出现任何“破窗效应”。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0日 15:05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宿党辉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