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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问答 84.为什么要健全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全面管治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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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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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两制”作为前无古人的崭新课题和全新实践,是在探索中稳步前行的,其相关制度机制的成熟需要一个历史过程。《决定》强调,要健全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全面管治权的制度,并且突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完善“一国两制”实施相关制度建设的工作重点和努力方向。主要是3个方面。

  第一,完善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任免制度和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制度,依法行使宪法和基本法赋予中央的各项权力。应该看到,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既不是自身固有的,更不是无限的,而只是由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其唯一来源是中央授权,中央授予多少权力,特别行政区就享有多少权力。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和解释基本法,都是中央固有的主权权力。这些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就香港政制改革、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办法等进行主动释法,体现了中央的全面管治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基于“一国两制”实践中积累的正反两方面经验,逐步加强中央依法行使相关权力的制度机制建设,确保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真正充分行使到位、落实到位。

  第二,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支持特别行政区强化执法力量。维护国家安全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责任。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要求,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但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由于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受阻,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存在严重空白,一些人乘机勾结国际反华势力公然侵害国家安全、危害国家主权、实施暴力犯罪活动,却无法及时受到应有惩处,纵容祸港乱港势力嚣张气焰。国家安全立法缺陷、专门执法力量不足等,已然成为“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践中亟待弥补的短板和亟待加强的突出薄弱环节。

  第三,健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对中央政府负责的制度,支持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既对中央负责,也对特别行政区负责。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每年向中央政府述职,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施政进行指导。要总结实践经验,完善相关制度安排,确保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对中央负责到位,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做好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维护稳定、增进共识各项工作,维护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导体制,维护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权威。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1日 13:24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宿党辉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