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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系列问答 13.如何防止干部“混基层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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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在市(地、州、盟)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直辖市区县机关工作经历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防止和解决一些干部“混基层经历”问题。一是要准确把握干部基层经历要求。坚持实践实干实效,在干部选拔任用和公务员考录、遴选、选调等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把好资格条件关。二是要完善选派干部到基层任职、挂职工作机制。坚持精准择优选派,从严控制领导班子中的挂职干部人数,明确工作岗位和职责分工,合理确定挂职时间,严格挂职备案审批,加强日常管理,促使干部在基层真抓实干,切实防止到基层“镀金”的错误思想和以各种方式“混经历”的行为。对领导干部亲属子女和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必须从严执行相关制度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务影响个人干预、打招呼。三是要严格基层干部调动、借调工作纪律,进一步规范调动、借调程序。认真落实新录用公务员基层服务年限有关规定,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工作不满五年的,选调生在县乡村等基层单位工作有相应年限规定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借调或者调到上级部门工作。不满服务年限调离基层岗位的,原则上还要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锻炼。四是要严格甄别、准确认定干部基层工作经历。在基层挂职期间仍在上级单位工作、没有充分履行挂职岗位职责的,基层工作期间借调上级部门等实际未在基层工作的,未按干部挂职工作有关规定到基层挂职的,不能认定为基层工作经历。五是要结合开展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考核考察、档案审核等工作,注意发现查处干部“混基层经历”问题。对以各种方式“混基层经历”的,严肃追究干部本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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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0日 17:34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阮玉秀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