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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系列问答 33.如何把握讨论决定破格提拔干部事项的要求?

《同学》工作室 打印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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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凡涉及破格提拔干部的,党委(党组)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中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实际工作中,突破《干部任用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基本资格要求的人选,均需报批。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破格提拔干部的原由,拟破格提拔干部的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未经答复的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凡未按规定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其选拔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其中,中央和国家机关破格提拔担任处级及以下职务的,可不报中央组织部审批,但在年底需集中报备;对个别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突破学历和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这两个一般性要求的,由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掌握,不需要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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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2日 15:35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阮玉秀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