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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系列问答 46.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应当严格执行哪些制度?

《同学》工作室 打印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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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1)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制度。干部工作机构应当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制度,如实记录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

  (2)任前事项报告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十二种情形,并规定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核研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或者未经同意的人选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报告内容包括干部任用事项原由,拟任用干部的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空缺、机构规格,以及与所报告事项相关的说明材料等。

  (3)“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党委(党组)每年应当结合全会或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接受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评议。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对象,地方一般为本级党委近一年内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其他单位一般为近一年内提拔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被评议地方和单位组织实施,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4)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制度和干部任前公示信息审核制度。在分析研判和动议、考察环节,要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制度,将其作为干部监督的有力手段。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要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相关程序。在任职环节,要严格审核干部任前公示信息,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和干部身份等信息,尤其要注意审核干部的档案材料是否涂改造假,干部身份、政治面貌和学历学位等重要原始依据材料是否齐全,工作经历是否真实完整,干部信息认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发现有疑义的要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不得公示;经查核没有问题但有特殊情况可能引起公众质疑的,公示时应作必要说明。

  (5)专项检查制度。党委(党组)开展常规巡视巡察期间,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派出检查组等方式,对选人用人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结合专项检查,可以对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地方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对照检查反馈意见抓好整改落实,并于收到反馈意见后两个月内向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对选人用人问题反映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视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6)离任检查制度。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离任时,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离任检查通过民主评议、查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材料、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离任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开展。对拟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检查对象,结合干部考察工作进行,检查结果在考察材料中予以反映,并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参考。

  (7)立项督查制度。组织(人事)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应当采取调查核实、提醒、函询或者要求作出说明等方式办理。对严重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实行立项督查,办理单位应当认真组织调查,不得层层下转。查核结果和处理意见一般在两个月内书面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8)“带病提拔”问题倒查制度。对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任现职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撤职以上党纪政务处分,且其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任职前的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也可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倒查,并及时形成倒查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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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5日 17:13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阮玉秀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