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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系列问答 39.如何做好依法推荐、依法提名和民主协商工作?

《同学》工作室 打印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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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任用条例》第八章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中的依法推荐、依法提名和民主协商作出了明确规定。党委依法向国家机关推荐、提名领导干部人选,对有关人选进行民主协商,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党对国家事务领导的重要组织保证,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也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起来的过程。做好依法推荐、依法提名和民主协商工作,必须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关系,把党的主张、中央和上级党委的要求、本级党委的推荐意见通过法定程序,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周密的组织协调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形成各方面都能认可的人事安排方案,变成代表、委员的自觉行动。

  (1)关于依法推荐。《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依法推荐,是指党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央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有关要求,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或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

  做好依法推荐工作,应当充分发挥党的组织优势,发挥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中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一方面,党委应当事先在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范围内,介绍人事安排方案或者推荐人选意见及有关考虑,在党内统一思想认识;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要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党委的意图。

  党委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工作程序主要有:①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提出“各项候选人建议名单”。包括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政府正职、副职候选人建议名单,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建议名单。上述人选,按应选人数等额推荐。②党委负责同志向大会主席团作关于推荐各项候选人建议名单的说明。说明的内容一般包括党委确定人事安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推荐各项候选人的理由,所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建议名单酝酿、产生的过程,等等。同时,还应认真负责地回答主席团成员所提出的有关问题。说明完毕,党委应向大会主席团会议提供“各项候选人建议名单”和“候选人简介”材料,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主席团全体成员审议。“关于推荐各项候选人建议名单的说明”,可建议大会主席团适时印发给各代表团或者全体代表。③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酝酿、讨论、表决通过党委推荐的“各项候选人建议名单”,形成主席团提名的“各项候选人名单(草案)”,进入法定选举程序。

  党委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工作程序主要有:①以党委的名义提交推荐书。推荐本级政府副职和代理正职、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法院代理院长、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推荐书,主送人大常委会党组;推荐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以及属于党委管理的其他领导干部人选的推荐书,分别主送本级政府党组、纪委监委、法院党组、检察院党组等,抄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由党委组织部门向有关部门提供办理任命手续所需的有关公文材料。②党委负责同志或者党委委托的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或者主任会议成员),必要时向政府党组(或者政府常务会议成员),通报党委关于人事安排的方案和意图以及所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③根据党委的推荐意见和有关法律规定,由法定提名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人事任免议案,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由法定提名人或者其委托的有关负责人到会介绍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有关人事任免议案的法定提名人分别为:政府代理正职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人事任免议案,政府副职及其他组成人员由本级政府正职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人事任免议案: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法院代理院长、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人事任免议案,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分别由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人事任免议案。

  (2)关于依法提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依法提名,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中不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成员人选,由党委讨论决定后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

  (3)关于民主协商。《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民主协商,是指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开展民主协商,要按照有关规定把握好民主协商的对象和参加民主协商的人员。

  在实际工作中,民主协商一般采取召开座谈会的形式进行。换届人事安排方案在上级党委审批之后,一般应邀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干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本地区无党派代表人士名开座谈会,向他们介绍党委关于换届人事安排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党委关于人事安排总格局的考虑,人事安排方案产生的主要经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通报人事安排方案的内容,就整个方案和具体人选,进一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进行民主协商时应注意:①党委对民主协商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和组织,注意工作方法。党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要切实做好具体工作。②坚持发扬民主,诚心诚意地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③民主协商的具体时间安排应从各地实际出发。一般安排在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前几天进行为宜。④在民主协商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如对某一人选,多数人不同意,党委应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上级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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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5日 17:04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阮玉秀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