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廉洁思想博大精深,体量丰富,不仅存在于官方典籍之中,也广泛存在于乡规民约和私人著述之内。本讲要为大家介绍的是我国第一部成文乡约《吕氏乡约》。
所谓乡约,就是“在乡里中订立的,需要全体乡民共同遵守的规约”。其实这种约定早在春秋时期就有了,比如孟子就曾经说过,“在朝论爵,在乡论齿”,意思就是说朝廷的等级规则是按照爵位高低来排的,而在乡间则是按照年龄和资历来排,而那时候地方名流也有着“德高望重”之说。而这就是早期“乡约”的雏形。地方上一般都由长者或者品德高尚的人来主持,比如汉高祖刘邦首次入关中的时候,就曾经和“地方三老”“约法三章”,然后再由他们向广大民众宣传,这三老指的就是地方上年龄、资历、声望都比较高的人。
但是,这些规则毕竟太过简单了。到了北宋时期,陕西蓝田的儒家学者吕大钧与其兄吕大忠、吕大防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于宋神宗熙宁九年即1076年制定了我国第一部体系完整、操作性强的《乡约》,即《吕氏乡约》,也称《蓝田乡约》。该乡约对村民道德、行为规范和乡村治理模式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吕氏乡约》继承了“明礼教,敦风俗”的致用宗旨和传统文化中“明德慎罚”的德治传统,在其“德业相励、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大约文中,都含有丰富的劝戒思想,对乡民提出了相关要求。
在“德业相励”部分,首先提出了什么是“德”,什么是“业”。德,就是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修身养性,能治理家事;能服侍父兄,能教诲子弟;能管束僮仆,能侍奉尊长;能和睦亲朋,能择友交游;能守持廉洁,能广施恩惠;能受命寄托,能救人患难,能规劝过失;能为人谋事,能为众成事;能化解争斗,能决断是非;能兴利除害,能居官尽职。凡行善事,若有众人推举,都可写入籍中,作为善行记录。
而业,是说在家要侍奉父兄,教授子弟,善待妻子;在外要侍奉尊长,接待朋友,教育后生,约束僮仆。至于读书、种田、治家、济世,其他如礼、乐、射、御、书、数之类,都可以学习。
约文中还提出乡民要“能择交游,能守廉介”,就是要选择良友交游, 能坚守廉洁品质。如果能做到这一点,就是有德,就是善行。相反,不能择良友交游,不能持守廉洁,就是无德,就是恶行。《吕氏乡约》要求乡民“见善必行,闻过必改”。
在“过失相规”部分,文中指出,违犯道义的过失,一是酗、博、斗、讼。酗为酗酒喧闹;博为赌博财物;斗为斗殴辱骂;讼为暗地告人,坑害无辜。二是行为擅越礼制,举止违背法度,犯有众多恶行。三是行不恭逊。侮辱或慢待有德行的人,常揭人长短,以及恃强欺凌众人。或知过不改,劝谏后反倒更加过分。四是言不忠信。为人谋划事情,却陷人于为难之境;与人订立合约,则事后违约背离。以及言语失实,蒙骗他人,滋事百端。五是造谣诬毁。诬指他人的过错与罪恶,以无为有,以小为大,当面说是,背后言非。或作嘲笑的匿名文书,宣扬别人的隐私,以及喜谈别人旧有的过错。六是营私太甚。与别人交易,常谋利敛财,使人上当吃亏;致力于钻营豪取,不顾忌给他人造成的后果;无缘无故而行奸诈。这些都是明令禁止的。
在“礼俗相交”中,提出在婚姻、丧葬和祭祀等礼俗场合,不能铺张浪费。在聚会时,食物和饮酒的费用要与平时用餐一样,不能有丝毫浪费。遇到庆吊时需要送礼,也要量力而行,不能超出限度。《吕氏乡约》规定,婚嫁、庆贺等的礼钱,多不过三千文铜钱,少至一二百文铜钱;丧葬时送礼,多不过五千文铜钱,少至三四百文。
在“患难相恤”中,人们把患难之事分七类:
一为水火之灾。小灾则派人施救,大灾则亲自前往,多率人员救急,并进行慰问。
二为遭遇盗贼。居住近的要同心协力围捕,力量不足则告诉同约乡邻,以及报于官府,尽力提防抓捕。
三为感染疾病。小病则派人慰问,严重则亲为访医求药。家贫无有资财,则助以养病花费。
四为死亡丧葬。缺人做事,则前往相助;缺少资财,则送办丧事财礼,以及给予借贷和吊丧慰问。
五为遗孤幼龄。幼失父母的无依孤儿,若家中尚有钱财,可以生活自给,则将其妥善安排。或告知官府,或选择近亲邻里可托付之人,为其作主,不可让人欺侮哄骗。可教诲的应择人教学,以及为其求婚结姻。若家无钱财,不能自给生存,则合力周济,不让其流离失所。若为他人所欺,则应众人协力,加以处理。
六为遭遇诬枉。有人被诬谤冤枉,不能自己申诉,其情势可告于官府,则应为其代言。有方法策略可以化解,则为其排解。若其因此而失去安身之所,众人应当以财物相济。
七曰贫困乏财。有人安于贫困,且信守本分,但生计大有不足,众人应以财物相济。或为其借贷置产,以后按年逐月偿还。
而且还说道:凡有邻里患难,虽不是同约,只要知道,也应当救助怃恤,若事情重大则要率领同约乡邻共同援救。
在惩罚方面,《吕氏乡约》规定,如“犯义之过,其罚五百。轻者或损至四百、三百。”“不修之过及犯约之过,其罚一百。重者或增至二百、三百。”更轻微的过失,经人规劝后能改正的,只记录在案,免予处罚。这既体现了乡约的社会教化宗旨,也体现了儒家的“慎罚”思想。
对乡约的主事即约正的人选,不管其文化程度如何,唯一的要求是“正直不阿”,由大家推举一个正直不阿的人担任,目的在于要保证裁决和赏罚的公平公正。
《吕氏乡约》是蓝田乡民自愿约定的,并通过社会舆论、自我约束、相互监督和必要的奖惩来确保达成邻里和睦、守望相助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与习俗之间的空白, 成为对国家律令的必要补充。 所以,《吕氏乡约》公布后,吕氏兄弟和当地乡民都自觉执行,按照乡约来要求自己。
吕氏兄弟为蓝田望族,家境殷实,他们的自律意识很强,不会随心所欲。一次,老大吕大忠端坐厅堂,老二吕大防的妻子以为丈夫为当朝宰相,就由两个婢女搀扶着前来拜见。吕大忠大为恼火,说:“丞相夫人耶?吾但知二郎新妇耳。不病,何用人扶!”吕大防因此事羞愧难当,以后再也没有出现过这种事。
老四吕大临也能够按照乡约约束自己,“修身好学,行如古人”,在吕氏兄弟中,他留下的文字最多,所以《蓝田吕氏集》注明为吕大临等著。老三吕大钧死后,蓝田乡民“相率迎其丧,远至数十百里,贫者位于别馆哭之”。
这些都是《吕氏乡约》实行后的表现和成果。
《吕氏乡约》的推行,对当地乡民有很强的约束作用,乡民也自觉履行义务。乡约的善加引导和从旁帮助,使地方实现有序和谐的局面。如有违背乡约的规定,会每月聚集一次,按照约规处理,化解矛盾,平息事态。这样的乡约,对乡民来说,量体裁衣,符合实际;对官府来说,乐观其成,达到了治理地方的目的。
到了南宋时期,朱熹据《吕氏乡约》编写了《增损吕氏乡约》。由于朱熹在学术上的名气,加上他对乡约热心地编辑和改写,使《吕氏乡约》再次声名远播。
到了明代,朝廷大力提倡和推广乡约。明太祖洪武二十一年,即1388年,解缙建议,“仿蓝田吕氏乡约及浦江郑氏家范,率先于世族以端轨”,以正风俗。朱元璋颁布了圣谕六条。“主之以三老,家临而户至,朝命而夕申,如父母之训子弟。”明成祖更加重视《吕氏乡约》,下令“颁降天下,使诵行焉”。除了朝廷的提倡,推行乡约的地方官也有很多。其中王阳明在1518年颁布的《南赣乡约》影响最大。史书记载:“嘉靖间,部檄天下,举行乡约,大抵增损王文成公之教。”
《南赣乡约》的最大的特点是官办。与《吕氏乡约》相比,二者有以下差异。其一,前者是百姓自觉的乡村组织,“乡人相约,勉为小善”;后者是一个政府督促的乡村组织,是官治的传统。其二,前者是自由参加,覆盖局部。后者则是覆盖全乡村的组织。其三,乡约组织人员数目增多了,角色也改变了。《吕氏乡约》中只有二、三人,朱子《增损吕氏乡约》增为四个人,《南赣乡约》增加到17个人,“同约中,推年高有德为众所敬服者,一人为约长,二人为约副;又推公直果断者四人为约正,通达明察者四人为约史,精健廉干者四人为知约,礼仪习熟者二人为约赞。”在《吕氏乡约》中,他们是道德感化角色的精神领袖,而《南赣乡约》中约长、约副、约正等人的责任,包括协助官府劝令百姓完成纳粮的任务,劝犯错的百姓改过自新、各守本分,以及劝戒百姓维护地方安定。
除了王阳明的《南赣乡约》,明代还有几位学者对乡约制度的理论研究很深入,其中吕坤的贡献尤为突出。
吕坤的《乡甲约》,是把乡约、保甲都纳入到一个组织中来综合治理。它对后世影响极大,因为不仅设计严密,而且实行广泛,在当地共建了120个约。“以一里为率,各立约正一人,约副一人,选公道正直者充之,以统一约之人。约讲一人,约史一人,选善书能劝者充之,以办一约之事。十家内选九家所推者一人为甲长。”
应该说,乡约的最大优势,是能够紧密结合当地的实际。人们对是非善恶尽管都有一般的认识,但在各地表现出来的程度和事态并不相同。而对当地实际了解最深的,莫过于当地居民。只有身在其中的人才能深切感到需要特别表彰什么样的善,痛恨什么样的恶,也才能提出符合实际、管用见效的解决办法。
我们今天回望以《吕氏乡约》为代表的“乡约”体系,其中蕴含的思想,其相互约定、自我约束、过失相规、礼俗相交的经验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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