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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学习问答 38.党员具有哪些情形时,党组织应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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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专题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6日 10:30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阮玉秀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