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讲要为大家介绍的是一部先秦时期法家学派的重要典籍——《商君书》。
《商君书》又称《商君》《商子》,主要阐述的是商鞅及其学派的政治思想与军事思想,也涉及秦国的一些政治、军事制度。
商鞅是中国历史上一位家喻户晓的人物,他本是卫国公子的儿子,姓公孙,名鞅。后因他率秦国军队打败了魏国,秦孝公把商,即今陕西商州这个地方赐给他,封号“商君”,后人便称他为“商鞅”。
商鞅受李悝、吴起等法家人物的影响,“少好刑名之学”,形成了自己对“法”的独到认识。公元前361年,他听闻秦孝公下求贤令,便来到秦国,得到秦孝公重用,并实行变法。
商鞅变法,成效显著,让当时偏居西北角落、一度被“以夷狄视之”的秦国一跃而跻身富强国家之列。但变法触犯了许多权贵的利益和特权,秦孝公死后,商鞅遭公子虔等贵族诬害,最终被车裂。
商鞅虽死,其法未灭,此后历代秦王遵循其法,逐渐在诸雄争霸中处于优势地位,秦始皇能够统一中国也与商鞅变法奠定的坚实基础有很大关系。不仅如此,商鞅的学说还被后世法家,如韩非等人加以利用和改造,使其对加强君主集权,整顿封建国家官僚机构,推行“法治”起到了重要作用。直到今天,人们提到商鞅、提到改革首先会想到“商鞅变法”,可见其影响力之大。而商鞅的思想和变法理论则记载于《商君书》中。
《商君书》现存26篇,其中两篇,即《刑约》《御盗》有目无文。作者旧题“商君撰”,但书中提及史事,最晚的是发生于公元前260年的“长平之战”,此时商鞅已死近80年。另据后人考证,像《错法》《徕民》等篇也非出自商鞅之手,应是商鞅后学所写。学者根据各篇涉及的人物、史实、制度以及文章整体的风格特色,认为《垦令》《境内》《立本》《战法》《兵守》等篇为商鞅所著,能够较真实地反映出商鞅思想的原貌;其余各篇虽非商鞅亲著,但思想体系仍与商鞅保持一致。因此,将《商君书》定性为商鞅及其后学的著作汇编,是较为合理的。
《商君书》中有三个概念,是商鞅及其后学变法思想的精髓,我们需要重点说一说。
首先一个概念是“壹”。“壹”就是统一、专一。是说君主要有统一的政策和措施,要将法令贯彻始终如一,要使民众的思想统一,等等。
第二个概念是“农战”。农战就是农业与军事,《商君书》中有关重农重战的论述最多。在当时,农业是国家的根基,为此《垦令》篇中提出了二十项措施,都是为使国内的民众全体投身开荒种地。而军事则是国家强弱的晴雨表,《兵守》篇记载,军队分为壮男、壮女、老弱三军,可见当时的秦国全民皆兵,民众平时务农,战时应征,形成农战结合的战略。此外,《战法》篇专门研究战术,《兵守》篇则探讨了守城防御作战的原则和方法,其对军事的重视可见一斑。
第三个概念就是“法”。“法”即法令、法律。在法家学派里商鞅尤其重视法,强调以法治国。
今天,我们读《商君书》,其内容仍是有借鉴意义的。
首先,《商君书》中多次强调法律、法令的重要性,比如“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不以私害法,则治”,商鞅更是提出一切依法治理的“法治”理想。虽然当时的法治与今天我们说的法治有本质的区别,但其“缘法而治”的思想对于当今来说仍然有价值。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无论是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还是市场经济的需要,都应该加强法制建设,强调法律的地位和权威。然而,《商君书》在强调以法治国时,过于突出刑罚的作用,特别是排斥儒家的礼义教化,这是对“德治”的否定。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今天,这一思想是不足取的,我们应充分注重法律与道德在社会控制方式上的协调发展。
其次,要注重诚信、信用。《商君书》中提出在执法上“信赏必罚”,即按照法令的规定,该赏就一定要赏,该罚就一定要罚,从而取信于民,收到“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利,则奸无端”的效果。商鞅变法,徙木立信,成为变法成功的前提。北宋改革家王安石在《商鞅》一诗中感叹:“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信”是一个国家立足的基础,也是任何事业取得成效的关键,这是古今不变之理。
第三,关注和整顿吏治。商鞅学派认为,管理民众、治理国家,重要的就是要管理好官吏,官吏的素质高低、作风好坏直接影响国家的生死存亡。为此,《商君书》中提出了一系列整饬吏治的措施,如对取官途径和任官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反对任人唯亲,从源头上保障官吏队伍质量;从制度上严格划分各级官吏的职权范围,降低他们的腐败动机;对清正廉明的官吏进行褒赏升迁,对贪官污吏进行惩处革职;“无宿治”,即官吏于当天的政务需当天完成,避免造成公务积压,等等。这些对当前加强廉政建设均有启发意义。
第四,突出农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商君书》中提出:“国不农,则与诸侯争权,不能自持也,则众力不足也。”这是把农业看作是国家强盛的标志。为此,商鞅变法中采取了许多鼓励耕织的政策和措施,同时对妨碍农业生产的行为进行打击。中国自古便是农业大国,不管时代如何发展,都不能忽视农业对于国家的基础作用。当前,重视农业,妥善处理“三农”问题,依然是发展民生的需要和关键。
最后,书中体现出的平等观念,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商君书?赏刑》说:“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其意思非常明了,刑罚不论人们的等级,只要不服从国君命令、违反国家法禁、破坏国家制度的,就要受到法律的处罚,这就改变了此前“刑不上大夫”的历史,可以说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滥觞。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一种突破和超越,具有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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