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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的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怎样使用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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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都是接受公文的机关,统称受文机关。虽然同为受文机关,但是在用途、用法、编排上有很多区别,需要予以特别注意。

为什么要区分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主送机关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抄送机关是“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可见,二者的责任完全不同,主送机关负有“主要受理”之责,对公文承担办理或答复责任;而抄送机关的责任仅限于“执行或者知晓”。

  特别是对于请示等要求上级办理、答复的公文,主送机关一般只应有一个。如果不区分主送、抄送机关,而是并列几个受文机关,则各受文机关需做大量沟通协调工作,才能最终确定由谁主办。如果受文机关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则可能造成重复办理或相互矛盾的处理结果,或者造成各受文机关相互“观望”,甚至推诿扯皮、无人负责。因此,准确标注主送、抄送机关,明确公文主要受理责任,是公文得到及时准确办理的重要基础。

  历史上,针对主送、抄送机关标注不清的问题,我们党曾多次要求纠正。例如,1948年10月20日,中央办公厅规定:“凡需要办理、回答的电报(文件),应将主要机关放在主致位置,其他机关放在并告位置,不要平排并列,以致主次不分,无人负责;如果需要几个机关或几个人共同办理回答,必须写明何事情何人办理回答等。”1951年2月1日,中共中央指示:“不论报告、请示或指示的文电,如为不但向着一人一机关,而且有兼告他人他机关之必要者,应于写明主管的人或机关之后,写‘并告’二字,再接写他人或他机关,以明责任。”

主送机关使用与编排

  主送机关对公文负有“主要受理”之责,决定了:(1)主送机关须对公文所涉事项拥有相应权限。(2)主送机关的标注要准确、恰当,符合行文规则和公文处理工作程序。(3)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就会导致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下面,分别介绍一下主送机关使用与编排中的常见误区。

  (一)主送机关使用中需要注意的6个误区

  1.误以为所有文种都需标注主送机关。公文一般需标注主送机关,如通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等。但也有一些文种,如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等,通常用于大范围宣布重要事项、重大决策、法定事项,因此不必标注特定的主送机关。

  2.将同一公文更换主送机关后重复发送。该情况主要见于上行文。一些下级机关出于希望请示、报告得到更多上级机关重视,或者不想把上级机关标注为抄送机关、单独报送显得更为尊重等考虑,会将同一件公文更换主送机关后重复报送给多个上级机关。例如:(1)将同样内容的公文,以县委的名义报送市委,同时以县政府的名义报送市政府。(2)以县委的名义报送市委,同时以县纪委的名义报送市纪委。

  这种做法,可能导致同一件公文被不同上级机关重复办理,扰乱上级机关的公文处理秩序,甚至可能导致不同上级机关的处理结果互相矛盾。正确的做法仍然是明确区分主送、抄送机关。以上面2种情况为例,第1个可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报送市委、市政府;第2个可以县委名义报送市委,同时抄送市纪委。

  3.上行文、下行文的发文机关与主送机关不是隶属或领导、指导关系。《条例》规定,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因此,上行文和下行文的发文机关与主送机关之间必须是隶属或领导、指导关系。例如:(1)上级政府与下级党委(党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因此不能以下级党委(党组)名义向上级政府报送请示、报告。(2)上级党委、政府的部门与下级党委、政府平级,因此不能以上级党委、政府的部门名义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4.违规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条例》明确规定:“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这样规定是因为,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收到公文后,要按程序办理并研究提出意见,再逐级报领导批准。如果直接将公文报送上级机关负责人,则可能会绕过正常的公文处理工作程序,不利于公文的集中、统一、规范办理。例如:(1)对于举办会议、活动的请示,办公厅(室)要根据本机关总体工作安排和负责人日程安排,合理研究确定时间、出席人等,之后再报负责人批准。如果下级机关直接将请示报上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则可能会造成时间安排等方面的冲突。(2)对于涉及上级机关多个职能部门的请示,办公厅(室)需先征求职能部门意见,再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处理建议。如果下级机关直接将请示报上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则可能会造成相关职能部门不知晓、意见无从反馈等问题。

  5.重复报送主送机关负责人。一些机关在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时,生怕上级机关负责人不能尽快、亲自看到,就同时主送上级机关负责人,如县政府主送“××市长并市政府”。还有的单位虽然没有在主送机关中并列标注上级机关负责人,但在实际报送时却发送给上级机关负责人,或者在发送上级机关办公厅(室)的同时,单独给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1份。这些做法都是不正确的。给上级机关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运转后上级机关负责人肯定会看到,重复报送可能造成同一件公文重复处理,也加重了领导的阅文负担。

  6.将相互隶属的单位并列为主送机关。例如,请示、报告主送“市委、市委宣传部”就是错误的。因为市委宣传部是市委的工作部门,如果公文涉及其职责,市委自然会向市委宣传部交办,因而不必在主送机关中列出。如果确实有必要让市委宣传部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可以将其列为抄送机关。

  (二)主送机关的编排规则及典型错情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规定:主送机关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

  实际工作中,主送机关编排方面的典型错情主要有以下4种。

  1.主送机关称谓不规范。《条例》规定,主送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需要注意的是:(1)主送机关只有一个或几个单位的,应当一一列明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2)普发性公文的主送机关,应当使用同类型机关的统称,并做到规范、稳定。例如:“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地(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等等。(3)如果主送机关较多,而且同属某类机关,但不是该类机关的全部的,可以使用“有关”统一指代。例如:“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党委”,等等。

  2.主送机关排序不规范。如果有多个主送机关,则应当按照规范顺序编排。其中,主送单位的,应当按照单位排序编排;特殊情况下主送机关负责人的,应当按照礼宾排序编排。

  3.主送机关名称之间使用标点符号不规范。主送多个机关的,各主送机关名称之间应当规范使用标点符号进行分隔,以明晰其相互关系和层次。其中,同级同类主送机关名称之间用顿号,同级不同类主送机关名称之间用逗号,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之后标注全角冒号。例如:“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单位:”。一些公文在同级同类主送机关名称之间用逗号,在同级不同类主送机关名称之间用分号,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之后用句号或者不加标点符号,这些都是错误的。

  4.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首页不出现正文。为了保证公文的严肃性、真实性,防止伪造公文,公文的首页必须显示正文。如果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就可能出现把正文挤出首页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

抄送机关使用与编排

  《条例》在“行文规则”一章中列举了一些需要抄送的情况:(1)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2)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3)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4)向下级机关行文,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5)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可见,抄送机关是除主送机关外,与公文所涉事项紧密相关,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可以是上级、平级、下级或不相隶属机关。下面,分别介绍一下抄送机关使用与编排中的常见误区。

  (一)抄送机关使用中需要注意的4个误区

  1.上行文抄送下级机关。根据《条例》规定,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以便上级机关及时掌握工作动态。但是,向上级机关行文,却不能抄送下级机关。这是因为,上行文所涉事项尚处于未定状态,上级机关可能对请示不予批准,也可能对报告提出不同意见。如果把上行文抄送下级机关,可能会让下级机关误以为相关事项已经确定,进而导致错误的执行。

  2.抄送主送机关负责人。作为主送机关的相关负责人,肯定会看到公文。为了避免重复送阅,不必再抄送其1份。例如,县政府向市政府报送请示、报告,就不能再抄送市长、副市长。

  3.抄送机关过多。一些机关在确定抄送机关时奉行“广撒网”的原则,特别是对于上级机关,不管公文重要不重要、与上级机关有没有关系,都“习惯性”地抄送。殊不知,把文件抄送给无关机关,不仅会造成浪费,而且会使抄送机关“莫名其妙”,增加其工作负担,无谓扩大知悉范围,甚至造成泄密。因此,抄送机关应当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和保密要求确定,既不能错抄或漏抄,也不能随意加抄。

  4.把公文发给主送机关、抄送机关以外的机关。一些机关会把公文发送给在主送机关、抄送机关中都没有标注的机关,造成对方“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因此,如果确实需要抄送对方,就明确标注为抄送机关,不然就不要发送。

  (二)抄送机关的编排规则及典型错情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规定:(1)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2)“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3)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4)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实际工作中,抄送机关编排方面的典型错情主要有以下7种。

  1.抄送机关的称谓不规范。抄送机关也“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相关要求与对主送机关称谓的要求相同。

  2.抄送机关排序不规范。抄送机关应当按照上下级关系和机关性质排序:(1)对于不同级别的机关,按照上级、平级、下级的顺序排列。过去那种对上级、平级、下级分列“抄报”“抄送”“抄发”的做法已经不再使用了。但实践中,发文机关为了体现对上级机关的尊重,往往对上级机关使用“抄报”字样,这样其实是不妥的。(2)对于同级别的机关,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3)在“党、政”中,一般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在前,党委、政府直属机关在后的顺序排列。

  3.将发文机关的人员或部门作为抄送机关。发文机关内部的人员和部门怎么发送,是发文机关的内部事务,不应体现在公文中。

  4.抄送机关名称之间使用标点符号不规范。抄送多个机关的,同级同类抄送机关名称之间使用顿号;同级不同类抄送机关名称之间,以及不同级抄送机关名称之间使用逗号;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之后应当标注句号,以表示结束。实践中,常有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之后不加标点符号的情况,是错误的。

  5.版记字号有误。与正文文字一般使用3号仿宋体字不同,版记部分的文字,包括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在内,一般使用4号仿宋体字。

  6.版记左右空字不规范。公文版记部分的文字,包括抄送机关,以及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在内,编排时均应左右各空一字。实践中,一些公文的抄送机关居左顶格,或者左空二字编排,又或者回行时没有右空一字,等等,都是不规范的。

  7.抄送机关回行对齐不规范。“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应当与冒号后的首字,即抄送机关名称的首字对齐。实践中,一些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顶格或与“抄送”的“抄”字对齐,都是不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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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1日 07:18 来源:“秘书工作”微信公众号 编辑:宿党辉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