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工作具有特殊性和重要性,因工作内容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必须严守国家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之。
那么,涉密人员在发表文章、著作时有哪些保密要求呢?
涉密人员向报刊杂志、出版社、电台、电视台投寄稿件、音像资料,发表文章、著作,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凡涉及本系统、本单位业务工作或者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应当事先经本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拟向境外新闻出版机构提供报道、出版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军事等方面内容的,应当事先经本单位或上级机关、单位审定。向境外投寄稿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保密意识太淡漠,论文刊载致泄密
案例一:擅自复制,涉密算法成素材
某年,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国内某知名数据库网站刊登了1篇内容敏感的论文。经鉴定,该论文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
经查,论文作者为某大学研究生张某,其在帮助表弟齐某解决某涉密工程研发的技术难题时,擅自复制了该工程有关算法的部分资料。后来,张某在撰写毕业论文时,征得齐某同意,将上述算法作为写作素材,加工整理写入论文,并在答辩结束后,刊登于某知名数据库网站上,造成泄密。
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齐某党内警告处分,对张某进行教育批评。
案例二:擅自引用,在职读研泄秘密
某法学网站被发现刊登1篇内容敏感的论文,经鉴定,该论文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
经查,论文作者为某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赵某,同时也是某省政法机关科长。赵某在撰写硕士学位论文时,利用工作之便,未经领导审批,擅自引用了有关涉密文件的内容。提交导师杨某审阅时,赵某不仅未说明论文引用了涉密文件,还提议文章由两人合署姓名,向有关学术期刊投稿。随后,杨某通过互联网电子邮箱将文章投给某法学网站及4家学术期刊,被网站录用并刊登,造成泄密。
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赵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对杨某进行通报批评。
保密管理应加强,合法权益有保障
当事人发表有关论文、著作,出发点往往是对学术研究和工作实践的思考和探索,也是积极推动相关领域发展。但如果造成国家秘密泄露,不仅导致国家安全和利益受损,同时也葬送了个人发展前途,实在得不偿失。
为此,有关单位首先应从加强涉密人员管理入手,如在涉密人员上岗前与其签署保密承诺书,明确涉密人员岗位责任和要求,保证其了解并遵守包括论文、著作发表等的各项保密制度、知悉并履行保密义务,自愿接受保密审查、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要定期在涉密人员中开展爱国教育和保密法治教育,增强其保密意识。另外,单位还应加强监督,发现泄密隐患或泄密行为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当然,法律也要求权利义务的对等,保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此当涉密人员由于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在学术成果发表等方面受到一定限制时,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涉密人员合法权益,给予相应补偿,这也是党和国家对涉密人员关心、爱护的体现。
出版发行须谨慎,自审、送审严把关
论文、著作等作品提供方加强保密管理的同时,出版、发行主体也不能掉以轻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及其他传媒受众面广、传播迅速,一旦泄密,难以补救,因此必须加强保密管理。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刷、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建立严格的自审和送审制度,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
其中,自审是指单位或者作者对拟公开出版、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查。送审是指对有关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或者无法判断时,提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审定。审查发现涉及国家秘密又确需出版、报道的,应当采取删节、改编、隐去等措施进行技术处理。
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编辑、发布信息,也应当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一旦发现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并保存记录,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应要求及时删除涉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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