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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起,这些新规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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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关住房租赁市场,2月5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自2024年2月5日起施行。《意见》从加强住房租赁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拓宽住房租赁市场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加强和完善住房租赁金融管理等方面推出17条举措,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意见》明确加大住房租赁开发建设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业园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依法合规新建、改建长期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自202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目录(2024年本)》共有条目1005条,其中鼓励类352条、限制类231条、淘汰类422条。与上一版相比,鼓励类新增了“智能制造”“农业机械装备”“数控机床”“网络安全”等行业大类及相关领域有利于产业优化升级的条目,限制类、淘汰类中新增了“消防”“建筑”行业大类及相关领域不符合绿色发展和安全生产要求的条目。

  【央行决定2月5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

  为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4年2月5日起,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不含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本次下调后,金融机构加权平均存款准备金率约为7.0%。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强调,一是坚持厘清监管责任。系统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发改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单位的职责定位,理顺职权关系,贯通责任链条,完善监管体系,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履责有要求、追责有依据。二是细化监管内容。围绕中央预算内投资全生命周期监管,针对不同监管主体明确相应的监管程序、内容和方式,并对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在线调度、探索开展视频监管等作出相应规定。三是强化监督执法。在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测调度基础上,对各项监督检查要求予以明确,并设专章切实加强对打捆切块下达投资计划项目的监管。同时,对违法违规行为明确适用情形、裁量标准和惩戒措施,加大处罚力度。

  【事关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2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公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进一步完善铁路旅客运输各环节安全检查工作。一是完善安全检查方式,实行安检设备和人工检查相结合,同时增加安全检查通道开放数量、站内中转换乘可不再实施安全检查、重点旅客优先检查等规定,既加强全方位安全检查,确保旅客进站安全,又为旅客提供便利。二是对乘降所、铁路无轨站和进入安全检查区域的商品、其他进站人员等安全检查工作提出要求,明确随旅客列车运输的包裹参照本《办法》执行,堵住安全检查漏洞。三是鼓励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民航、道路、水路等有序衔接,实现安检互认,避免重复安全检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规定》从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引导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注册有德、行权有度、维权有效;明晰权利边界,兼顾商标依法使用与他人正当使用;推动行政机关管促结合,综合施策,助力地方产业发展。《规定》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2月9日起,中国和新加坡互免签证】

  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代表在北京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普通护照人员签证协定》。协定于2024年2月9日(农历除夕)正式生效。届时,双方持普通护照人员可免签入境对方国家从事旅游、探亲、商务等私人事务,停留不超过30日。入境对方国家从事工作、新闻报道等须事先批准的活动以及拟在对方国家停留超过30日的,须在入境对方国家前办妥相应签证。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完善审查流程,优化审查认定程序;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明确生产者义务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日常监管职责;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明确侵权行为。

  【新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施行】

  财政部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1号),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同时废止。《办法》明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可作为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款人、校验码、开票日期、二维码(条形码)、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元)、金额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其他信息、收款单位(章)、复核人、收款人等。公益性单位接受应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31日 16:19 来源:中国政府网 编辑:徐瑶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