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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个《共同纲领》成为中国人民的大宪章,在一个时期内起着新中国临时宪法的作用。会议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一致选举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为副主席,陈毅等56人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