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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看 务实办——理论热点面对面·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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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从PM2.5引起热议说开去——环境污染如何遏制

PM2.5(细颗粒物),这个大家原本很陌生的专有名词,因为2011年10月以来我国多地灰霾天气造成严重大气污染,而迅速成为社会热词。之后,PM2.5被纳入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并在一些地方开始监测。2012年全国“两会”上,PM2.5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全社会对PM2.5的关注和重视,折射出当前我国环境污染的严峻性。

环境是人的生存之本、发展之基。让百姓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是关乎社会发展和人民福祉的大事。现阶段,环境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发展问题,而且是政治问题、民生问题。

环境污染为何更趋严重

前两年,有一部灾难片《2012》在国内热映,天崩地裂、地动山摇、火山喷发、洪水肆虐、城市毁灭……这些惊心动魄的场面让无数观众深深震撼。虽然这只是影片虚构的2012年出现“世界末日”的景象,却形象地揭示了破坏环境必将受到大自然惩罚的道理。

应该看到,改革开放30多年来特别是近年来,我们在加强环境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积极的进展,部分流域区域污染治理取得初步成效,部分城市和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工业产品污染排放强度有所下降。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长期积累的环境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环境问题又在不断产生。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已经集中出现。一些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已经到了令人触目惊心的程度。

当前,到底是什么导致环境污染严重呢?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发展方式粗放。我国经济总量虽位列世界第二,但产业水平总体上较低,污染排放多,对环境破坏大。据统计,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每增加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废水排放量要高出4倍,一些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要高出10倍以上。这种粗放的发展方式若不改变,环境污染就难以得到根本遏制。

经济利益驱动。一些地方在推动发展中,重经济轻环保,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只顾当前,不计长远,考虑局部利益多,着眼全局利益少,有的甚至不惜以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利益。

执法问责不严。虽然近年来环境法制建设得到加强,环境监管力度加大,但是环境保护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对环境违法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企业违法成本低,助长了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生。

体制机制弊病。目前,环境管理职能分散交叉在多个部门,环境保护的统筹协调、统一监督职能仍需加强。地方环保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管理体制,不利于地方环保部门独立执法。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只限于本行政区,转嫁污染屡禁不止,跨界跨区域流域污染加剧。

环境问题错综复杂,污染行为往往是短期的,但带来的危害是长期的,其解决必然付出高昂代价。国内外发展实践告诉我们,决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必须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深度解读

PM2.5,是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其直径不到人的头发丝粗细的1/20。与较粗颗粒物相比,它大多含有重金属等有毒物质,在大气中停留时间长、输送距离远,可直接进入人的支气管,易引发哮喘、支气管炎和心血管病等,对人体健康和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大。PM2.5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主要产生于日常发电、工业生产、汽车尾气排放等过程中的直接排放;另一方面是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等在空气中通过化学反应产生的硝酸盐、硫酸盐等二次污染物。2012年2月,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了PM2.5指标。

■世界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

土壤遭破坏;气候变化、能源浪费,温室效应的严重威胁;生物多样性减少;森林面积减少;淡水资源受到威胁;化学污染;大城市的无序扩大损害自然区;海洋过度开发和沿海地带被污染;空气污染;极地臭氧层空洞。

从源头上防治污染怎么着力

人们常说,治污要治本,治本先清源。加强环境保护、遏制环境污染,如果只注意治理已经出现的污染,不从源头抓起,往往是按下葫芦浮起瓢,陷入防不胜防的恶性循环。因此,防治环境污染,必须从源头上抓起,才能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从源头上防治污染,也是对国际治理污染经验的借鉴。考察世界许多国家治理环境问题的历史,都经历过一个从“末端治理”、“生产过程控制”到“源头防治”的过程。国际社会普遍认为,解决环境问题的治本之策是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环境问题,涉及诸多方面,但究其实质而言,是经济结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发展道路问题。因此,从源头上防治污染,必须从发展方式上找根源,加快调整经济结构,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切实改变资源消耗大、环境污染重的增长模式,全面控制污染物产生。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充分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淘汰落后产能。“十一五”期间,我国共关停小火电机组7210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2000万吨、炼钢产能7200万吨、水泥产能3.7亿吨,大大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但必须看到,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任务还很繁重,环境污染防治压力还很大。从根本上遏制环境污染,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协调融合,降低经济发展对环境的破坏。

首先,要积极调整经济结构。这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也是从源头上防治污染的根本之策。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形成一个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体系。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产品的循环利用。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大力推进环境科技进步。国际经验表明,保持或改善环境质量,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已经把发展环境保护相关技术放在优先位置。必须加快落实防治水、气、重金属污染等重大环境科技专项,力争在共性技术、核心技术上取得突破。加大环保技术装备研发力度,提升国产化水平,不断降低治理成本。

实施排放总量控制。“十二五”期间,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都制定了削减指标。现在关键是真抓实干,把工作落到实处。严格落实总量减排目标责任制,以削减氨氮等四项主要污染物为中心,以减排项目为依托,大力推进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坚决完成总量削减任务。

此外,还要发挥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作用,把好“入口关”。要严格项目环评,从严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项目,以及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建设项目。大力推进战略环评,加强流域、水利水电等领域的规划环评,推广应用环渤海沿海地区、海峡西岸经济区等五大区域战略环评成果,促进区域重点产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到2015年,我国将确保实现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25万平方公里,力争建设4000万亩高标准梯田,解决3000万群众吃粮问题。截至目前,全国累计初步治理水土流失面积近110万平方公里。

权威声音

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积极探索环保新道路

周生贤(环境保护部部长):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把握好二者之间的“度”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一大难题。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总钥匙,离开经济发展抓环境保护是“缘木求鱼”;资源环境是发展的基础,发展的目的是为人民谋福祉,脱离环境保护搞经济发展是“竭泽而渔”。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保新道路。

专家点评

发展低碳经济势在必行

潘家华(中国社科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能源安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使发展低碳经济势在必行、迫在眉睫。发展低碳经济,主要有三个途径:一是技术低碳,着力提高能源使用率;二是发展低碳,如用天然气取代煤炭以及使用风能、水能等零碳能源;第三是改变消费习惯,提倡节能的消费意识,减少能源浪费。

环境执法力度怎么加大

在浙江某地,当环保部门检查一家企业时,企业主当场拿出120万元,对执法人员说:“我把一年的罚款都给你,今年就不要来查了!”这样的尴尬场面,各地环境执法人员经常遇到。一位基层执法人员大倒苦水:“企业违法排放一次污水,环保局顶多罚10万元,但执行周期需要四五个月。很多企业就是跟我们拖,跟我们耗,违法成本实在太低。”

对环境违法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客观上造成了“企业无赖,环保无奈”的现象。当前,我国已建立起国家、省、市、县四级环境执法体系,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正在不断提高,但是从现实看,受各种因素制约,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环境执法制度、机制、程序还不完善,执法能力相对薄弱,“环境执法难”在全国普遍存在。

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通过实行最严格的环保制度,以完善保护环境的各项法律法规为重点,用“铁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加大对污染者的处罚力度,决不允许环境违法者逍遥法外。

健全环境法规。立法是依法保护环境的根本。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了20多年,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一些新出现的问题在现行法律中又没有明确规定,一些领域存在着无法可依的情况。当前,《环境保护法》正在进行修改,必须以此为契机,构建覆盖环保工作各个方面,门类齐全、功能完备、措施有力的环境法规标准体系,从根本上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切实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

坚持严格执法。“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严格执法是依法保护环境的手段,是环境保护法律落实的关键。要加强重点流域、区域、行业的执法监管,加强城市和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执法监管,持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实施跨行政区执法合作和部门联动执法,敢于碰硬,做到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

加大处罚力度。环境污染事件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法律惩罚力度疲软,没有让污染环境者付出更大成本。比如,四川沱江特大污染事故造成经济损失高达2亿多元,但肇事企业仅被罚款100万元。当前,必须加重罚则,使罚款额与治污成本、污染物排放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污染造成的损失等因素挂钩,震慑违法行为。对于拒不改正的企业,可以依法责令停产或取缔。对造成重大污染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8日 09:38 来源:学习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编辑:朱子艳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