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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看 务实办——理论热点面对面·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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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潮平风正扬帆进——反腐倡廉如何深化

2012年2月16日,被称为“行贿黑名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正式实现全国联网。凡被查询到有行贿记录的个人和企业,都将在一定年限内被取消参与工程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的资格。此项反腐技术的“升级”,将有助于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包括这一举措在内的反腐倡廉政策措施的推出,表明我们党反腐力度正在不断加大。

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腐败。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是我们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必须打好的一场硬仗。

反腐败形势为何依然严峻

腐败问题,是人们高度关注的热点话题,对这个问题的议论很多,认识也不尽一致。那么,应该怎样看待我们面临的反腐败形势呢?

客观来讲,现阶段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一方面成绩显著,另一方面形势严峻,呈现出成效明显和问题突出并存的复杂局面。

说成绩显著,我们有“一本账”。一是从严惩治显威力。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有案必查、有腐必惩,2010—2011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277480件,处分289410人,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彰显了我们党从严反腐的决心和力度。二是专项治理见成效。集中整顿商业贿赂、“小金库”、公款出国(境)旅游及工程建设等领域突出问题,严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征地拆迁、食品安全等方面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三是廉政教育筑防线。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营造了廉荣贪耻的氛围。四是制度之网更严密。推进干部人事制度、行政审批等方面改革,工程招投标、土地出让等领域制度规范更加完善。对此,群众给予积极评价。调查显示,2003—2011年,群众对防治腐败成效满意度从51.9%提高到72.7%。

说形势严峻,我们也有“一本账”。当前腐败现象依然易发多发,呈现几个突出特点:

发案率高。近几年来,违纪案件数量始终在高位运行,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每年都在13万件左右,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每年都在14万人左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5000多人。

涉案金额高。很多腐败分子贪污受贿动辄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上亿,给国家和人民财产带来巨大损失。2007—2011年,北京市查处的腐败案件中,涉案金额百万元以上的达165人,千万元以上的达26人。

腐败分子级别高。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中,不乏官至厅局级的领导干部,就连省部级干部也不鲜见。2010年、2011年两年间,移送司法机关的省部级干部和中管企业主要负责人9人,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查处难度高。腐败作案手段隐蔽化、智能化、期权化现象突出,新兴经济领域案件和利用高新技术手段作案呈上升趋势,跨地区跨国境及涉外案件增多,给及时揭发、查处增加了不少困难。

特别是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出来的问题值得警醒。个别领导干部私欲膨胀,蔑视党纪国法,滥用权力为所欲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给党和国家的事业带来了损失,对党和国家的形象造成很大损害。

当前,我国正在经历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历史经验表明,这一时期往往是腐败高发期,诱发腐败的原因十分复杂。一是体制漏洞。在发展转型过程中,不少领域的体制机制还不健全、不完善,为腐败的滋生蔓延留下空间。二是利益诱惑。面对社会和他人财富增长,一些党员干部心理失衡,经受不住不法分子的拉拢、腐蚀,陷入权钱交易的泥沼。三是权力失控。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权力的监督存在缺位和弱化问题,难以有效防范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四是官德失守。一些党员干部放松世界观改造,在封建主义思想残余和资本主义腐朽观念侵蚀下,思想防线溃败,跌入腐败深渊。

对当前的反腐败斗争形势,看不到取得的显著成绩,就会丧失信心,认为腐败无法根治;看不到目前的严峻形势,就会盲目乐观、放松警惕,使腐败现象更加猖獗。因此,我们既要坚定必胜信心、加大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急躁症”、“速胜论”,深入持久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下去。

深度解读

行贿犯罪档案

行贿犯罪档案,是指检察机关为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而形成的档案,主要包括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领域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的案件。2012年2月16日,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正式在全国联网开通,各级检察机关可在本地完成对全国范围内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

百姓心声

●腐败是人民的大敌,是党的大敌,也是国家的大敌。

●腐败往往是主观和客观防线双双失效的结果,没有自律的权力,必然走向异化;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化。

●腐败是祸事前因,幸福是勤廉结果。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让“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同时发力,刚柔并济。

●反腐倡廉常思常想,权力运行确保阳光。不义之事千万别想,一步走错难逃法网。

■廉洁从政“八个禁止”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干部。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8日 09:38 来源:学习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编辑:朱子艳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