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1 1 1

浅析城市社区党员干部廉政教育

贵州仁怀司法局 王成林

共产党员网 打印 纠错
微信扫一扫 ×
收听本文 00:00/00:00

在党的“十八大”及“两会”期间,广大代表与委员普遍论及城镇化,认为“扩内需的最大潜力在城镇化”、“最雄厚的潜力是城镇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社区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越来越大。在社区开展党员干部廉政教育,对象杂、层次多、牵涉广,不论从力量和权限都受到限制,但又是一个必修课题。

一、“阳光社区”的阴影

有检察机关统计,“社区腐败”引发的群众上访,占到社区上访总数的50%以上,腐败花样繁多:有的采取收款不入账、虚报支出、打白条报账等手段贪污挪用公款;有的以权谋私、违背民主决策程序,擅自处理集体资产;有的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截留挪用,侵占上级补助和拨款;有的违法土地补偿使用和集体资产处理问题等等。也有的只拿钱不履职,不深入群众,拍脑袋作决策;有的只“唯上”不“尊下”,视群众诉求为“杂音”,对群众困难和问题采用“踢球”战术,这些都影响了党的群众基础,严重损害了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极大地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激化了各种社会矛盾,阻碍了经济社会的进步,造成不稳定的社会因素。

二、社区党员干部腐败的规律

党员廉政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认真研究腐败规律,查找腐败根源,从法律法规、从利益主体、从人员组成、从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剖析,才能探索出党员廉政建设教育的有效途径。

从“利益”主体来看,城市社区书记、党员主任虽然工资待遇不高,但对“社区腐败”现象而言,“社区组织”是一个平台,一个市场,是“拉拢关系、方便自己、照顾亲友”的平台,不论宅基地审批、征兵、低保申办、特困调查等工作范围和工作项目都能为自己和亲友创造方便条件,因而腐败主体主要集中在支书(书记)、党员主任或会计身上,或串通合伙作案。

从监督机制来看,市纪委对社区常规性案件无暇顾及、街道纪工委没有特别举报不愿监督(碍于人情关系)、党支部(总支)纪律委员没有能力监督,群众或党员在不涉及个人利益时不敢监督,使社区监督机制处于“真空”状态。“三会一课”、“一事一议”等制度,书写在纸上、落实在墙上,形同虚没。个别城市社区即使各种制度非常完善,但也没有真正落实,而是着力应付上级检查考核。因缺乏监督而造成腐败案件尽管数额不大,但社会影响极坏,容易促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从人员结构来看,社区党员干部多数是普通居民,一方面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社区党员干部离(退)休时待遇太低,促使他们在职时能捞则捞,干一年算一年。对社区党员干部的组织处理,即使最高级别的撤销职务、开除党籍,监督制度都显得异常乏力,今天被罢免明天还能再使用。一些街道干部出于工作、人情、利益的考虑,对社区党员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查处时也能保则保,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3日 13:47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王楠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