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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章》规定,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选举前实事求是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是党支部的重要职责,也是切实保障选举人能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搞好党内选举的重要环节。

  选举前,党支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除了要坚持由党支部对候选人的情况进行介绍以外,在实际工作中还需要采用什么方式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可由党支部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4/5,会议有效。那如何清点到会人数呢?根据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召开党员大会选举时,对于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拘留或服刑的;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这五种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党员,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除了以上这些情况,虽不能参加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仍应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程序中,首先要进行的就是清点到会党员人数,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和实际参加大会的人数。在确定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符合规定人数后,才可以进行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