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共产党员网
从一般的群众团体到政党组织,甚至国际性组织,通过“少数服从多数”来解决问题,已经成为一种通行规则,中国共产党也不例外。
党章第十七条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来说,按照这个原则来决定问题能够集中正确意见。
如果在讨论中,你和与会的大多数人意见一致,是不是你们的意见就一定能成为最终决定呢?也不尽然。
比如,由11名委员组成的党委讨论决定一个问题,到会9人,是不是5个人意见一致就能通过呢?错了,需要6人以上意见一致才行。在实施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集体领导,对重要问题进行决策时,“多数”是指参加本次讨论“应到”人数的多数,而不是实际到会人数的多数。
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应到多数”还不够,还应符合特定比例的多数。比如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如果在讨论中,“少数”与“多数”不相上下怎么办?党章规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报告,请求裁决。”
如果经过表决,你属于意见未被采纳的少数人,你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但这里一定要注意的是:即使你保留自己的意见,也必须承认和执行多数人所通过的决定,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记住啦,少数服从多数是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的重要原则,有了“少数服从多数”,才会有党的各项事业发展的统一部署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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